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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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9.01.06
•【字号】浙民事〔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的通知
浙民事〔2009〕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2005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对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指导思想、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内部管理、内部环境、解决人员编制及行政经费、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婚姻登记政务公开等作了明确的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省厅根据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也多次下发文件提出要求。

经过不懈努力,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评比中,多个婚姻登记机关受到表彰。

但在部分地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活动,作为民政工作一项主要任务来抓。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代表着政府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政部门联系群众为民办
实事的重要窗口。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重视和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4号)文件精神。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机构、编制、工作经费问题。

三、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在规范上下功夫。

目前,我省个别地方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内,纳入医疗保健“一站式”服务范围,违反了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提出的“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做到宽敞、庄严、整洁”的要求。

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要与当地政府和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彻底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设置问题,建立专门的登记场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今后仍与医疗保健机构混合办公的,将取消其参加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婚姻登记机关、个人的先进评选资格。

四、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法律法规制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只要当事人出具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书,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

五、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在全省婚姻登记系统初步联网的基础上,应选配有计算机管理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承担本单位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的维护、使用。

六、继续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

各地要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的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并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

通过婚姻登
记规范化和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服务周到的婚姻登记员队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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