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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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全⾯营改增后,城镇⼟地使⽤税作为⼀个地⽅税种,对地⽅财⼒的⽀撑作⽤越来越明显。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纳税⼈的纳税意识不强,少报、瞒报应税⼟地⾯积的现象时有发⽣,税务机关因缺乏完整准确的⼟地信息,难以核实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税源底数不清,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往往难以⼀步到位。
⼀、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纳税⼈纳税意识淡薄
税法虽明确规定了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以及征税范围,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纳税⼈不知道⾃⼰应当履⾏相应的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多侧重于企业,对个⼈应缴纳城镇⼟地使⽤税的不可能⼀⼀进⾏纳税辅导,相当多的个体⼯商户租赁私⼈门⾯房,不知道⾃⼰负有纳税义务。
此外,因基层税务机关⼈⼒有限,每年核查企业的数量有限,⼀旦发现企业少缴税款,只要求其补缴税款,象征性地加收些滞纳⾦,很少对其违法⾏为给予⾏政处罚。
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企业抱有侥幸⼼理,特别是⼀些中⼩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不⼀定会查到⾃⼰的少报、瞒报应税⼟地⾯积的违法⾏为,即使被风险应对分局发现了,也不过是补缴些税款,加收些滞纳⾦,不会被处罚。
(⼆)⼟地信息采集不完整,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
城镇⼟地使⽤税申报和其他税种⼀样,都是以纳税⼈⾃⾏纳税为主。
纳税⼈先要进⾏税源登记,然后填报纳税申报表。
由于部分纳税⼈纳税意识不强,便以未办理⼟地使⽤证为由,不如实申报或少申报⼟地使⽤税;⼀些纳税⼈虽已取得⼟地证,但实际并未占有或使⽤该宗⼟地,便以未实际使⽤为由,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缴纳的城镇⼟地使⽤税。
(三)部门协作不密切,地⽅税收保障制度难以实现。
地⽅税收保障制度是指地⽅税务机关以及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为保障地⽅税收及时、⾜额收缴⼊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前,乾县地税局已与国⼟部门建⽴了宗地信息定期交换制度,但信息采集的时间、周期等尚存在时差性。
⼟地信息采集⼯作主要靠⼈⼯录⼊,导致信息采集不全⾯,后续数据更新不及时。
表现在国⼟部门提供的⼟地信息中的⼟地权属⼈名称与⼟地税源信息中的纳税⼈名称两者不⼀致的情况普遍存在,需要税务⼈员逐⼀进⾏实地调查核实。
(四)⼟地信息采集难度⼤,计税依据难以准确确定。
核准⼟地⾯积,是准确计算城镇⼟地使⽤税的核⼼。
由于城镇⼟地使⽤税征管⼯作涉及⼟地权属、⼟地⾯积和⼟地等级的确认⼯作,涉及⾯⼴,情况复杂,⽽税务机关与国⼟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地涉税信息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地税源信息,尤其是对⽆证⼟地户的信息缺乏采集⼿段和渠道,这在⼀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城镇⼟地使⽤税征管⼯作的顺利进⾏。
⼆、加强城镇⼟地使⽤税征管⽅⾯的建议
(⼀)加强税法宣传,引导企业增强纳税遵从。
加⼤税收政策宣传⼒度,引导企业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特别要加强对未办证先⽤地、租⽤⾏政事业单位和集体⼟地相关政策的宣传,提⾼纳税⼈的税法遵从
度。
在信息补录、下户实地核查和⽇常管理等环节,应注重加强城镇⼟地使⽤税的宣传辅导,让纳税⼈熟悉税种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计算⽅法等规定。
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交流群、税企交互平台任务推送、电话通知等⽅式,不断加⼤城镇⼟地使⽤税政策宣传⼒度,增强纳税⼈诚信纳税意识,不定时进⾏风险提醒服务,帮助纳税⼈减少涉税风险。
(⼆)改变征管⽅式,由 “以户管税”转变到“以地控税”。
城镇⼟地使⽤税漏征漏管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的税源管理是以企业为基本管理对象,⼀⽅⾯企业往往因纳税意识薄弱或本⾝家底不清⽽瞒报、少报应税⼟地⾯积,另⼀⽅⾯税务机关因⼈⼒有限,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应税⼟地往往漏征漏管。
因此,要全⾯掌握税源,就必须改变传统的征管⽅式,由“以户管税”向“以地控税”转变。
通过与国⼟资源部门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源信息和⼟地信息的动态实时监控,减少税款流失。
要做到逐户清查,要求纳税⼈据实提供⼟地证或⼟地征⽤协议复印件;⼟地为租赁的,则要求纳税⼈提供⼟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从⽽保证城镇⼟地使⽤税第⼀⼿征管资料的准确性。
充分运⽤现代化税收管理⼿段,将已查清的税源底⼦如应税⼟地⾯积、应纳税款、⼟地座落地等逐户与⾦税三期管理系统内的税源信息进⾏⽐对,差异户重新输⼊微机管理,并明确专⼈对城镇⼟地使⽤税税源数据库加强监控和维护
(三)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数据管税合⼒。
加强与国⼟、住建、规划、房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定期获取国有⼟地使⽤权挂牌出让、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建筑⼯程施⼯许可证发放、国有⼟地使⽤证发放、房产⼟地过户等数据,与企业的城镇⼟地使⽤税的税源登记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对分析,对信息不相符的,及时进⾏跟踪管理,告知纳税⼈对税源登记相关信息进⾏修改和重新申报,增强城镇⼟地使⽤税税源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结合城镇地籍摸底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作,推进部门间构建⼟地信息共享机制。
地税机关应将⽇常税收征管和检查中发现的,未包括在城镇地籍调查信息和登记信息内的纳税⼈占⽤⼟地信息、⼟地出让和转让的完税信息,以及其它与⼟地使⽤相关的税收征管信息,如实提供给国⼟资源部门。
国⼟部门也应将城镇地籍调查信息、登记信息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地税机关,⽤于加强城镇⼟地使⽤税的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