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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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等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6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事故等级按以下四种标准区分:
1.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事故总损失不足2000元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至10人;或者事故总损失在2000元(含)至12万元(不含)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至10人;或者事故总损失在12万(含)至60万元(不含)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至8人;或者事故总损失在6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条事故报告程序
第一节发生火灾(含车辆火灾)事故
1.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科报告,并向119、120救护中心要求紧急救援、救护。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科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火灾情况,按要求需上报的,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交投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立即
根据火灾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火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火灾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节发生站场安全事故
1.发生站场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科报告,并向120救护中心要求紧急救护。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科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和等级,按要求需上报的,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交投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县交投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立即根据火灾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火灾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
1.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科、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报告,并向119、120救护中心要求紧急救援、救护;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科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灾害情况,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交投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交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根据火灾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火灾,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节公司所属公交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1.当营运车辆发生一般性摩擦小事故,当事驾驶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科报告,由安全科负责人及安全员到达事故现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报县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处理通知书,安全科负责人通知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并填写好事故立案登记表。

2.当营运车辆发生较为严重的碰撞事故,当事驾驶员应立即向110、120救护中心要求紧急救援、救护; 并向本单位安全科、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报告,由安全科负责人及安全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并填写好事故立案登记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排查事故隐患,在公司安全学习会上对事故进行通报。

3.当营运车辆发生一般伤人事故,当事驾驶员应立即向110、120救护中心要求紧急救援、救护; 并向本单位安全科、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报告,由安全科负责人及安全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同时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对伤者进行赔付或垫付。

处理结果备案。

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应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排除事故隐患,在公司安全学习会上对事故进行通报。

4.当营运车辆发生严重伤人事故,当事驾驶员应立即向110、120救护中心要求紧急救援、救护,保护好现场,并向本单位安全科、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报告,由安全科负责人及安全员到
达事故现场进行核实处置,并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同时通知公司负责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由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对事故进行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伤员进行积极、有效的救治。

同时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对伤者进行赔付或垫付。

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伤员家属工作。

召开安全生产会,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要求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吸取教训。

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罚。

事故处置结果公司备案。

5.当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公司接到通知后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小组成员立即赶到现场,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同时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迅速成立以法人为代表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县交投公司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4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事故书面情况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根据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做好善后及赔付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查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吸取教训,召开公司全体人员安全生产会议,对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交投公司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节驻站客运企业客车在县境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1.接到驻站客运企业客车境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接报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分管安全领导报告;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车属客运企业通报,并同时向有关救援救护部门请求救援和救护;
3.协助车属客运企业做好事故抢救和应急疏散工作。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其他要求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科室(部门)或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2.现场抢险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抢险施救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尽可能查找到目击证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线索。

4.坚持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三章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第八条统计分析目的
事故统计分析的目的是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同时为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九条统计范围及统计对象
在本单位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十一条统计时间
1.年度事故的统计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到12月底。

2.月度事故的统计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末。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基本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责论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事故分级
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分为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权限
1.发生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发生较大事故由县交投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3.发生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县交投公司上报县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4.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自离守,并应当随时接受和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要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性质,立即成立由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并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设立管理、技术、综合等专门小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方案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事故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等。

第十七条事故伤亡人员确定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等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事故直接损失确定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包括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按照前款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
者事故应急救援结束日起10日内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第十九条事故分析
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等规定,开展以下内容的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下列情形属于事故的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2.下列情形属于事故的间接原因: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方面存在问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不落实;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认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认相关人员的责任:
1.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直接责任者;
2.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领导和管理责任者。

3.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确认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或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合理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的调查期限(6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六章事故处理制度
1.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责任人属企业员工的,应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员工辞退制度、安全生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及县委政府、行业有关事故处罚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意见,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经过必要的会议通过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责任人处理
1.一般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公司负责处理。

2.较大事故的处理,由县交投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负责人认可后,报县交投公司主要领导
认定后,由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交投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重、特大事故的处理,由县交投公司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由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理。

4.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县交投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

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七章事故档案
第二十四条事故登记台帐,档案管理建立安全事故(职工伤亡事故)台帐、档案、设立专人负责保管。

1.事故登记台账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级别、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伤亡人数、估计损失金额等,以备检查。

2.事故档案内容包括:事故通报;事故核实、报告(补报)登记表;事故快报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登记表;事故现场相片;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相关文件等资料;事故整改情况;员工的宣传教育情况;事故赔付及结案时经济损失情况;与事故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凡之前与本制度有相悖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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