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业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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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业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元志朵利民薛扬
【审理法官】李元志朵利民薛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建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周建业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周建业
【当事人-公司】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袁超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刘浩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葛小萍、张正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超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刘浩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葛小萍、张正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超锋刘浩葛小萍、张正旺
【代理律所】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周建业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周建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建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周建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9:21:55
周建业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行政强制二审行
政裁定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甘行终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业。

委托代理人袁超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乔建新,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聪,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浩,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稍门某某/div>法定代表人杨卓,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小萍、张正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詹家拐子某某iv>负责人常莉,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新华,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办事处干事。

委托代理人葛小萍、张正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建业因诉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甘71行初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建业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经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建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
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周建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元志
审判员朵利民
审判员薛扬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马恩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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