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液氨装置系统安装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讨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于有氨系统使用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讨论随着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的提高,行政部门对现有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强,导致许多涉及劳动卫生及安全的问题逐渐暴露在人们眼前。
最近随着政府安监部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进行监管工作的逐渐落实,对于许多钢铁企业使用氨分解制氢氮保护气装置的监管情况的进行,我们发现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规范,对于使用、制造氨系统的装置都需要安装有毒气体报警器。
由于液氨本身毒性并不很强,而且在人体内极易被代谢掉,也没听说过氨具有致癌作用。
为此对其必须安装有毒气体报警器非常不解。
为此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对此进行探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第六十条中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4.3 氨中的工作场所检测: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控制效果评价。
安装报警器。
(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2.0.2有毒气体中指出该规范中的的有毒气体的范围为《高度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其中明确举例中有氨这一物质。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确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对于涉及氨生产及使用场所设备等应安装有毒气体报警器,但是由于氨本身毒性并不是很强:液氨的MSDS中的资料表明:氨为无色刺激性气体其LD50:350mg/kg(大鼠口服),LC50:1390mg/m³,4小时,(大鼠),国内的MIC为30mg/m³。
根据其他相关资料表面:
氨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5ppm以上是可以被人感受到(约6mg/m³)50ppm就刺激到人的眼睛,500ppm以上对人体眼睛、鼻粘膜等造成损伤。
为此逸散在空气中的氨浓度在达到危害人体健康前就能被人体直接感受到。
而报警器的作用是告知人员此处有毒气体浓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当人体本身能够不通过设备得知此处处于非正常状态时,何必需要额外使用设备?
根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4.3 氨职业接触中表明:常见的职业中毒只要是由于氨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氨的外溢或泄漏引起的,如液氨钢瓶、液氨储罐爆炸或高压液氨管道断裂或阀门破裂,及设备失修,跑、冒、滴、漏等液氨外溢可引起急性中毒。
由此可见液氨急性中毒引起的原因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突发状态,这种状态下人员在事故现场,即使安装报警器也不可能提前告知以外状态的发生。
另外部分为跑冒滴漏等液氨外溢引起的急性中毒。
该过程液氨外溢数量不大,按照扩散的原理,液氨在空气中浓度,不可能在人员存在立刻对人员产生中毒伤害。
必定是属于操作不当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
毕竟在达到中毒浓度的1%浓度就可以被人体感知。
此时报警装置即使装着,如果仍然采用不当操作,还是可以引起急性中毒。
为此我们认为报警装置可以视现场情况确定,在操作人员有人监管的情况下可不安装。
根据高毒物品目录的定义规则:1)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极限值》(GBZ2-2002)中MAC<1或PC-TW A<1,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2)被IRCA(国际癌症注册协会)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3)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各前10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由此可见氨作为高毒物品进入高毒物品目录的原因仅仅是其为急性中毒前10名的毒物,但是我们已知其毒性按照急性毒性分级其仅仅是中等毒性的工业毒物。
这个说明其登上高毒物品目录的主要原因是其广泛的被应用在各行各业当中(氨为现行主要工业制冷剂,随着制冷设备被广泛的应用与各工况企业中,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知道其使用的设备中含有高毒物品:氨)。
正因为其应用范围的广大,而且根据其导致中毒的原因来看,安装报警器的作用并不是很大,真正能够减少中毒事件发生的方法是加强对使用氨的特种设备的监管及对于生产、使用氨的企业员工的培训及管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4.1.1条中规定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探测点包括:气体压缩机可液体泵的密封处;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并且通过对该规范的解读我们发现有毒气体报警器的保护半径在2m之内。
为此在现有的涉及氨的生产及使用的设备及企业中,氨报警器探头安装密度将非常大,(仅一个20m³左右的液氨储罐,由于设备法兰接口的存在其报警器探头安装数量将在4~5个以上)如果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报警探头的话,不仅仅加大了企业单位的经济压力,并且造成很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而且该规范仅适用于石化企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氨的生产和使用设备及场所没有必要大量安装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但是如果不安装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的话明显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个人认为拥有液氨系统的车间可以视情况而定少量安装几个有毒气体报警器,以便在发生泄漏中毒事故后报警施救使用。
没必要大量安装,毕竟液氨在低浓度下不会导致人员中毒。
为此我们希望尽快编制相应的适用于氨的生产、运输及使用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