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会计结算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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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会计结算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行会计结算管理水平,完善会计结算业务监督机制,防范操作风险,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结算检查是指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按照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辖属机构日常会计结算事项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会计结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明晰性实施监督、检查、辅导,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全行会计结算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会计结算检查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会计结算部负责,会计结算检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会计结算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会计结算检查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负
责会计结算检查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并对分行会计结算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分支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是本级行会计结算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行会计结算检查工作,在辖属机构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第二章会计结算检查岗位与权责
第五条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应设置会计结算检查岗,根据网点数量及业务量合理配备专职会计结算检查人员,负责辖属机构的会计结算检查工作。

专职会计结算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从事银行会计结算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综合素质高,熟悉XX银行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精通会计结算业务。

第六条会计结算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严格按本制度规定对所辖机构实施检查;
(二)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对问题涉及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会计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业务管理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本条线内控制度;
(五)向被检查单位及违规人员提供业务指导;
(六)按期提交规范、完整、严谨、公正的检查资料。

第七条会计结算检查人员的工作职权:
(一)有权对辖属机构的各项会计结算业务及对已监督问题的整改情况实施全面检查;
(二)有权调阅辖属机构的各种会计结算业务账簿、报表、凭证等档案和信息;
(三)有权检查辖属机构的各项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四)有权对会计结算人员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及会计结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限期整改;
(五)有权对辖属机构会计结算内控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会计结算检查形式与内容
第八条会计结算检查形式分为常规性检查和突击检查,其中常规性检查包括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会计结算业务作为检查内容,对
被检单位开展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会计结算工作的重点和风险防范要点,确定某类(项)工作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检单位开展的针对性检查;突击检查是指采取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网点事先不告知的方式,对被检单位开展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会计结算检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结算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情况等,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要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变化,对检查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内容包括:
(一)账务“六相符”: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等核对相符;
(二)现金及库房:包括现金管理、现金兑换、假币管理、现金业务库设置、安全管理、库门钥匙、出入库管理、查库、交接、监控设施等;
(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包括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使用、销毁等;
(四)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管理:包括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管理、领用、使用、交接、停用、收缴、销毁等;
(五)柜员及权限管理:柜员调动与权限变更、人员交接、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柜员行为禁令、岗位轮换与强制休假等;
(六)账户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印鉴
卡片管理、账户资料交接及资料保管等;
(七)支付结算: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兑、大额付款查证等;
(八)对账管理:岗位制约、银企对账、银银对账、内部对账、未达账项、对账率等;
(九)个人业务:个人开户、个人大额款项存取、挂失解挂等;
(十)特殊业务:错账冲正、补账、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代发业务、离行业务等;
(十一)会计档案:整理和装订、归档、交接、调阅、保管期限、库房、销毁等;
(十二)各项有关会计结算业务按流程操作情况;
(十三)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章会计结算检查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会计结算检查工作程序
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会计结算
检查工作。

(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上级行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及重点、检查依据、检查
对象、检查形式、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等。

(二)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时间及时限、形式、内容、人员及组织分工、检查对象、实施步骤及要求等,并按检查方案选派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组长。

(三)下发检查通知书
开展常规性检查工作,应在实施检查前,以电子或书面的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开展进场检查
1.审核检查资料。

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要对被检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等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查。

2.记录工作底稿。

检查组应严格依据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认真填写“工作底稿”(附件1),并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工作底稿至少应记录检查业务的种类、笔数、发生时间、金额、户名、是否违规等情况,全部检查资料均应作为工作底稿的附件留存。

3.检查事实确认。

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应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单位交换意见,并现场指导业务操作。

工作底稿需由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下发整改通知及整改反馈
1.下发整改通知。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归纳整理,并填写“检查事实确认及整改通知书”(附件2),于检查结束后下发至下级行。

检查事实确认及整改通知书应文字简洁、明了,对被检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对所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2.整改情况反馈。

被检单位应根据“检查事实确认及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整改措施、责任人及下一步工作等内容形成整改报告反馈给检查组织单位。

(六)下发检查通报及考核
检查组织单位应在整改情况反馈后及时向所辖行下发检查情况通报,通报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同时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考核,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提高制度执行力。

(七)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各级检查组织单位应根据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复查,督促整改。

对风险性问题或违规操作要全面复查,杜绝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对规范性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辅导和培训,确保检查督导工作的有效性。

(八)建立检查档案
为保持检查工作的连续性、严肃性,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要建立会计结算检查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会计结算检查工作档案包括检查方案、工作底稿、检查事实确认及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检查情况通报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记录资料和文档文件。

第十一条会计结算检查的具体方法分为审查书面资料法和证实客观事物法。

审查书面资料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比较法等;证实客观事物法包括盘点法、观察法等。

第十二条各级检查人员依据“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基本检查流程”,根据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检查业务(账务)清单、科目余额、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应系统登记簿、手工登记簿、业务凭证、档案资料、监控录像及实地观察柜面实际操作等方式,灵活运用多种检查方法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章会计结算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总行组织开展的会计结算检查,重点内容是检查会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结算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及检查工作质量,重点机构是分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分行营业部、一级支行,适当抽查其辖属营业网点。

第十四条分行检查频次与覆盖面:
(一)现场检查
各分行应坚持经常性的检查督导,保证至少每个季度对本级辖属机构开展一次会计结算业务现场检查督导工作,每次检查网点覆盖面达到100%,保证全年检查覆盖各项会计结算业务,无检查盲区。

(二)非现场检查
各分行应保证至少每月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等非现场检查形式,对辖属机构柜员违规操作行为和柜台操作案件风险进行监控抽查,发现可疑操作时要通过监控录像回放和调阅凭证、账务等进行核查,全年网点覆盖面达到100%。

第十五条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应根据会计结算条线的检查情况建立检查项目台账;分支行应建立包括所辖全部网点和柜员的多维度检查项目台账,要素信息应包括检查情况、违规问题、整改情况、违规人员及考核情况等全部检查内容,并根据台账内容剖析问题成因,分析簿弱环节,对经常出现问题的网点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动态管理,提高柜面运营质量。

第十六条各分行在年度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件发生,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及时调整计划,尽快实施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

第十七条检查过程中被检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查内容涉及到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时,检查人员不得取走。

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在非存放地检查时,必须做好交接及查阅手续,检查结束后应将会计档案资料完整地交还被检单位。

第十八条被检单位接受检查时,应查验检查介绍信。

对于突击性质的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经被检单位核对确认后方可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各分行于每季度初十日前,将本级行上季度检查报告经主管行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人员及网点分配、检查时间、存在的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原因分析、下一步措施等。

第六章会计结算检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应将会计结算检查工作结果,作为对各行会计结算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及人员职务(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XX 银行有关规定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报表、报告;
(二)会计结算工作管理混乱;
(三)未按规定组织会计结算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组织、督促整改;
(五)阻挠、妨碍会计结算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案件;
(七)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二条会计结算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XX银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查出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
(三)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象;
(四)其他严重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XX银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银行会计检查督导工作管理办法》(XX办发〔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作底稿
2.检查事实确认及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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