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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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正文: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章工作保障制度
第六章附则
葫芦岛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涉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案件败诉的性质认定,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

第五条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纠、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案件败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应当对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追究败诉责任:
(一)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意见和行政复议建议,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并且败诉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败诉的。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不按规定期限书面反馈落实整改措施的;
(五)因不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复议案件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案涉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绩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不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因举证不力导致相关案件败诉的;
(二)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依法依规出庭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
(三)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导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全年行政案件败诉3件(含3件)以上且败诉率高于全市平均败诉率的;
(五)其他应当一票否决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败诉进行性质认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案件败诉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询问承办机关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证人等,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调阅有关材料,查阅与行政案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及账目、票据、凭证等,必要时可以复制;
(四)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
(五)暂扣或者收缴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案件败诉的性质认定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销毁、转移证据。

不予配合或者有销毁、转移证据行为的,可以径行认定负有败诉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败诉进行性质认定,应当由3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资格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败诉性质认定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认定的。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败诉性质认定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败诉性质认定后,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交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进行谈话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予以诫勉;
(五)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六)公务员评定不称职;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八)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九)绩效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
(二)行政机关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意见错误直接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因同一行政行为已被其他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
(五)因相关政策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问题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败诉非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所导致,并且经审慎履行职责依然不能避免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败诉责任。

第五章工作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每半年统计一次行政案件败诉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行政案件败诉的,行政机关在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行
政案件败诉分析报告,对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作出具体说明。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意见、行政复议建议,应按要求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反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的民事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市属国有企业的民事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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