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灵霄(冀市监衡处〔2021〕131181210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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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灵霄(冀市监衡处〔2021〕13118121000034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衡处〔2021〕1311812100003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58913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58918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110
【处罚日期】2021.06.29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
【处罚对象】高灵霄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29:52
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市监处字〔2021 〕 49 号
当事人:冀州区海河启闭机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1181********27住所(住址):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高田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3022********227X联系电话:139******50 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高田庄村北
2021 年 6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冀州区海河启闭机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中该单位使用中的规格型号:MH10-20A3,产品编号:20200503 和规格型号:MH5-10.2A3,产品编号:21032007 的电动葫芦起重机未能提供检验报告。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两台设备。

6 月 3 日,我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 年 6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冀州区海河启闭机厂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提取的检查影像资料,证明该单位未能提供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

2. 2021 年 6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该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对该单位提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的要求。

3. 2021 年 6 月 15 日,该单位负责人高**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张保生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4. 2021 年 6 月 15 日,对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张保生制作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5. 2021 年 6 月 15 日,该单位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复印件,证明该单位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属于取得了生产许可的特种设备。

该单位对上述事实及依据予以确认,在 2021 年 6 月 21 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州市监听告字〔2021〕2601 号)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执法机关对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调查过程中,该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4、《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单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是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三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银行,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 549 号。

户名: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帐号:10064528661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号:11060020
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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