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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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和责任等事项。
第二条公司名称:XX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服装设计、生产、销售;服装辅料、纺织品、皮革制品的批发、零售;服装技术的研发、咨询;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
第七条公司股东为有限股东,股东出资形式为货币。
第八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由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召开。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章监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经理层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并提交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股东出资协议
2. 董事会成员简历
3. 监事会成员简历
4. 公司组织架构图
5. 公司财务制度
6.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7.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8. 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9.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注:以上章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服装设计、生产、销售;服装辅料、饰品、鞋帽的销售;服装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七条公司股东为:XXX、XXX、XXX等。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九条股东出资额及比例:
- XXX:人民币壹佰万元,占股10%
- XXX:人民币贰佰万元,占股20%
- XXX:人民币叁佰万元,占股30%
- XXX:人民币伍佰万元,占股50%
第十条股东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十一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由董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六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经理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盈余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以下省略部分条款,根据实际需要补充)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XXXX年XX月XX日
(注:本章程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服装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服装原辅材料的采购、销售;服装行业的技术研发、咨询与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及股份
第七条公司股东人数为[股东人数],股东为[股东全称]。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及比例:
[股东全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金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股东全称]以实物出资人民币[金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股东全称]以知识产权出资人民币[金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股东全称]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金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九条股东出资应在[日期]前全部到位。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及程序: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章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依法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下列行为无效:
(一)公司以其财产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
(三)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四)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代偿债务;
(五)公司接受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财产转让;
(六)公司接受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财产赠与;
(七)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代收代付款项;
(八)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代购代销商品;
(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日期]起生效。
[公司全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