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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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6.22•【文号】发改价格〔2018〕91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为深入贯彻中发〔2018〕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做好2018年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必然要求,既是现实之需,更是长远发展之要。

自《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以点带面,大胆探索,统筹协同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各项工作。

截至2017年底,全国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到5200万亩以上,改革实施范围稳步扩大,节水成效初显,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做法和经验。

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尚未全面落实等问题,一些地区改革认识不到位,改革台账尚未建立,实施计划不够细化实化,改革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改革推进。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改革涉及面广,推进难度较大,需要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当前,改革正处于点上突破、面上布局的关键阶段,各地要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兼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2018年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1•【文号】计价格[2002]51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一日计价格[2002]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日期】2005.04.26【实施日期】2005.04.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大量投资,对一大批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使全国水库工程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

为此,各地区和各流域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但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计划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有些水库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差,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还有些水库前期工作存在不符合程序要求、大坝安全鉴定深度不够、设计单位资质不足、工程建设内容中“搭车”、虚报项目和概算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正常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为做好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前期工作、项目和计划申报、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建后管护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工作(一)规范年度建议计划的上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编制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地方建议计划表格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计划中的项目名称、总库容、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指标要与有关规划、设计、复核、批复文件等仔细核对,确保准确一致。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关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关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关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9.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8月29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用水权改革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

就此,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推进用水权改革,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重要手段,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近年来,水利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在用水权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加快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开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开展水权试点,组建中国水权交易所,出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水权交易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也要看到,用水权改革仍存在用水权归属不够清晰、市场发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跃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用水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经过深入开展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二、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总体考虑是什么?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健全完善水权交易平台,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发改价格〔2017〕1080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

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必要而紧迫。

2016年1月《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整合面临困难等问题。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

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利部关于⽔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发改价格[2013]29号颁布⽇期:2013-01-07执⾏⽇期:2013-01-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利(⽔务)厅(局):⾃2006年《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资源费改⾰,征收范围不断扩⼤,征收标准逐步提⾼,征收⼒度不断加强,对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发挥了积极作⽤。

但是,仍存在⽔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征收标准总体偏低、⽔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累进收取⽔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步加强⽔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为,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明确⽔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充分反映不同地区⽔资源禀赋状况,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统筹地表⽔和地下⽔的合理开发利⽤,防⽌地下⽔过量开采,促进⽔资源特别是地下⽔资源的保护;(三)⽀持低消耗⽤⽔,⿎励回收利⽤⽔,限制超量取⽤⽔,促进⽔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业取⽤⽔的差别特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平和社会承受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规范⽔资源费标准分类。

区分地表⽔和地下⽔分类制定⽔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表⽔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商业、⽔⼒发电、⽕⼒发电贯流式、特种⾏业及其他取⽤⽔;地下⽔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商业、特种⾏业及其他取⽤⽔。

特种⾏业取⽤⽔包括洗车、洗浴、⾼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

在上述分类范围内,各省(⾃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向等情况,进⾏细化分类。

三、合理确定⽔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标。

各地要积极推进⽔资源费改⾰,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平、社会承受能⼒以及不同产业和⾏业取⽤⽔的差别特点,结合⽔利⼯程供⽔价格、城市供⽔价格、污⽔处理费改⾰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标。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 市 、 财政局 、 价局 、 利f 务1 : 县 物 水 水 局
现 将 《 政 部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水 利 部 关 于 财
政 府 令 第 22号 ) 皖 价 费 (04 1 1 和 2 0 ) 3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权 限 , 行 分 级 征 收 , 级 管 理 , 按 照 实 分 并
以 下 比例 分 成 :
印 发 < 资 源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水 ( 综 (0 8 7 财 2 0 ) 9号 ) 发 你 们 , 提 出 以 下 补 充 转 并 意见 , 一 并贯彻 执行 。 请

1 .县 级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 0 1 %上 缴 中 央 , 9 % 留县 级 ; 0 2 .市 级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 0 1 %上 缴 中 央 , 9 % 留市 级 ; 0 3 .省 级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 0 1 %上 缴 中 央 , 9%留省级 ; 0
及 时缴 入 同级财 政 的“ 府 非税 收入 汇 缴 结算 政
户 ” 由 同级 财 政 部 门在 规 定 时 限 内按 照 上 述 ,
水 资 源 费 的 分 成 比例 缴 库 。
二 o o八年 十二 月十 五 日
主题词 : 转发
水 利 资源
收 费 通知
信 息 公 开 类 别 : 动 公 开 主

水 资 源 费属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 额 纳 入 全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 费 时使 用 省 财 政 厅 印 安 徽 省 政 府 非 税
收入 票据 。
二 、 资源 费征 收标准 , 按省 物价 局 、 水 暂 省
4 .受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代 征 的 水 资 源 费 ,O 1 %上 缴 中 央 ,0 留 本 级 ,0 上 缴 3% 6%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7.07.18
•【文号】办财务〔2017〕113号
•【施行日期】2017.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办财务〔2017〕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相关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重新核发具体收费标准,尚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尽快合理制定。

三、各地要将重新核发、制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时报水利部,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太政爪备源 2018年第2期文件特载• 7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〇18〕6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明确的重要水资源 管理制度,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 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的要 求,加快健全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推进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 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 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和 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的治水新思路,全 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 线,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引导和鼓励开展水权交易,切实 发挥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行为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加强水资源监控,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 预警机制,加快建立严控区域用水超载、严控河湖开发心和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加强荒漠化、石漠化、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加强地震、特大洪灾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健全分 级负责、相互协同的应急机制,最大程度降低了灾害损失。

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健全生态文明体制。

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以更加有效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6.23•【文号】财农〔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9年6月23日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财政部、⽔利部关于⿎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利⼯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号:发改农经[2015]488号颁布⽇期:2015-03-17执⾏⽇期:2015-03-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财政厅 (局)、⽔利(⽔务)厅(局):⽔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对具备⼀定条件的重⼤⽔利⼯程,通过深化改⾰向社会投资敞开⼤门,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范,⿎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健全⽔利投⼊资⾦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市场竞争机制,提⾼⽔利管理效率和服务⽔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发⼒;有利于加快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结合⽔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参与范围和⽅式(⼀)拓宽社会资本进⼊领域。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利⼯程建设运营⼀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的重⼤⽔利⼯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励统筹城乡供⽔,实⾏⽔源⼯程、供⽔排⽔、污⽔处理、中⽔回⽤等⼀体化建设运营。

(⼆)合理确定项⽬参与⽅式。

盘活现有重⼤⽔利⼯程国有资产,选择⼀批⼯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于新⼯程建设。

对新建项⽬,要建⽴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利⼯程建设运营。

其中,综合⽔利枢纽、⼤城市供排⽔管⽹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控股。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财农〔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移民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文号】办节约〔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24〕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推动提高用水产品水效,树立节水先进标杆,促进节水器具推广,按照《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综合考虑产品的市场规模、节水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检测能力等情况,从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机、淋浴器和净水机等5类产品中遴选。

曾被评为2020年度、2022年度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的,可再次申请。

二、基本要求申请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的生产者和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者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拥有所申请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者申请。

3.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二)产品1.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2.通过水效标识备案,水效指标达到国家标准1级,具备近一年内依法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3.产品性能优良,在近一年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水效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无质量违法行为。

4.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出货量要求:(1)初次申请水效领跑者的坐便器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出货量应达到5000套以上,并承诺入选两年内该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10000套,其中至少有3000套用于零售渠道;(2)初次申请水效领跑者的智能坐便器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出货量应达到4000套以上,并承诺入选两年内该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8000套,其中至少有2000套用于零售渠道;(3)初次申请水效领跑者的洗碗机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出货量应达到2000套以上,并承诺入选两年内该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4000套,其中至少有1000套用于零售渠道;(4)淋浴器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出货量应达到5000套以上,并承诺入选两年内该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10000套,其中至少有3000套用于零售渠道;(5)净水机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出货量应达到2000套以上,并承诺入选两年内该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8000套,其中至少有1000套用于零售渠道;(6)曾入选产品再次申请的,应完成上个推广期承诺出货量。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实施方案审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实施方案审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实施方案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办建设函〔2021〕650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实施方案审查的通知办建设函〔2021〕650号山东省、陕西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信息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统筹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科学有序推动任务落实,明确责任分工,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1〕104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于2021年7月下旬在北京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实施方案审查,并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时间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工作时间一天,22日下午报到。

二、审查地点北京宝之谷国际会议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北新村东,电话:************)。

三、工作内容联合工作组见面并交换工作意见,听取试点省份和单位关于试点准备工作的汇报,审查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有关单位下一步职责分工,对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参加人员(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分管负责同志。

(二)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三)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每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五、有关事项(一)请各单位做好汇报、发言准备,制作必要的多媒体演示稿,汇报、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发改办能源〔2018〕606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606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能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批示,加强小水电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开展一次排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近期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长江经济带部分地区存在小水电开发管理不规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此次排查拟进一步梳理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政策措施,督促相关省份完善小水电管理制度,对发现的造成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二、排查内容。

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小水电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情况,重点包括:(1)已建在建小水电项目核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规划依据,是否完成了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是否存在已建、在建的项目涉及生态红线的问题,以及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3)小水电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监督落实到位;(4)其他突出问题和处理意见;(5)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管理的政策措施等。

三、排查方式。

各省(市)全面自查和现场联合调研相结合。

各省(市)对本地区小水电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将组成联合调研组选择部分重点省(市)开展实地调研。

四、问题处理。

对于未按照规划核准建设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整改、关停或者拆除等措施;对于建设中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其他处理措施;对于符合相关程序但仍然存在问题,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处理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限时整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8.26
•【文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8月2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发改价格〔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
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
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页数】3页(P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1]国家发展改革委; [2]财政部; [3]水利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4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
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J],
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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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资源[2009]457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
作的通知
(办资源[2009]457号2009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促进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提高,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良好水事秩序的维系,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水资源管理法规制度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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