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腐制度构建——以朱元璋反腐为视角完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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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制度构建——以朱元璋反腐为视角纵观我国五千年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也伴随着腐败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两者是相伴而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同样,由于腐败的存在,反腐也相应而生。
与此同时,反腐治贪由来已久。
纵观中国历朝历代,对贪腐痛恨之深者莫过于明太祖朱元璋。
笔者借古思今,以明太祖朱元璋策划的“四大案”为视角,以治贪之理念、措施、特点、效果四个方面着手,反思当下,以期从法治角度对中国当前反腐体系的构建提出一些见解。
一、朱元璋治贪的理念——重典治贪
朱元璋反腐的理念,就在于用重典、治贪官。
这一治贪理念的产生,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朱元璋的出身跟个人经历。
出身布衣的朱元璋,经历过元末贪官污吏之苦。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于元朝灭亡作出了这样的总结,其指出,元朝灭亡关键在于政治不清明,政治不清明主要因素是贪污腐败的蔓延;如果漠视贪污腐败行为,不对其进行惩处。
那么人民将无法生存。
1二是元朝灭亡的教训。
元朝灭亡末期,朝廷各级官员都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其丝毫不为民众着想,正是由于其每天只贪图锦衣玉食的生活,不关心百姓的生产
1[明]姚广孝.明太祖实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
生活困难,不反省自己工作的得失,从而导致了明王朝的覆灭。
官贪吏污,......不知廉耻之为何物。
”2元朝吏治的腐败,法度失衡,最终让这个辽阔的王朝灭亡。
可见,朱元璋清醒认识到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吏治跟法律的宽柔,这为他重典治贪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朱元璋治贪的措施
明朝建立后,经济恢复,百废待兴。
一方面为了实现吏治廉明,另一方面为了巩固皇权,朱元璋决心推行了一系列整顿吏治的治贪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修订重典
在“乱世用重典”的治国理念下,皇帝朱元璋根据社会现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措施,严惩贪污腐败行为。
他在位期间就组织制订了《大明律》和《明大诰》。
公元1368年,朱元璋为尽快让社会恢复生产,维持社会的稳定,命令当朝丞相根据前朝法律条文,并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出台制定了《大明律》,这是明朝第一部由政府权威部门公布的法律条文。
《大明律》最大的亮点就是,对贪污腐败惩处做出了严格规定,例如,凡是官员贪污受贿被查处的,按照贪污数量进行量刑判决。
3
2同上.
3王春瑜.中国反贪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下卷.
《大明律》乃明朝的根基之法,借鉴了历朝立法经验,尤其是《唐律》的基础上编纂的一部封建法典。
这部法典的立法指导思想“重典治国”在整部法典中贯彻始终。
《名例律》在首,共有吏、户、礼、兵、刑、工律,详细的规定了官吏的管理、贪污犯罪的惩处,法典十分严苛,处罚更是体现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借此达到震慑官吏,廉洁自律的目的。
朱元璋在位的前期,实行了一系列反腐措施,却未能有效杜绝官吏腐败现象,反而出现了洪武九年的空印案、十八年的郭恒案。
于是,朱元璋主张“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
虽然该部法律颁布实施了许久,但是贪污腐败人数有增无减,法律惩戒效率不足;为改变腐败贪污滋生蔓延的局面,朱元璋又颁布实施了五种酷法,强化法制的威慑效应,使官员畏惧而不敢触犯。
4《明大诰》的颁行,表明朱元璋以严刑峻法治贪的信念。
《明大诰》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其结合了贪污案件审判实践经验,提高了法律对贪污惩处的针对性、操作性。
该部法律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打击贪官,强化皇权,稳固皇家的统治地位。
《明大诰》这部法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实践中的贪污案例整理汇编成册,作为以后案件的量刑、审判依据;二是将现有的法令和训诫加整
4[明] 朱元璋:《御制大诰四编御制大明律序》.
理汇编,充实《明大诰》内容,成为较为完备的惩治体系。
从贪污腐败惩处力度,以及适用的范围来看,《大明诰》和《大明律》差异明显,不可同日而语。
例如,对贪官的惩处,《大明律》只对贪官进行判决,并为对量刑判决作出明确规定。
而《大明诰》却弥补这一不足,其将法律的惩罚进行量化,如贪一贯钱的官员进行杖责一百,而贪污八贯以上的是以处绞刑。
这就给各级官员一种强大的威慑,迫使他们不敢轻易的贪污腐败。
同时,《明大诰》针对贪污腐败行为提出了预防措施。
(二)建立监察制度
为进一步确保明朝政治制度清明,强化对政府腐败监督力度,明朝建立了一套监察制度,其形态是根据前朝政治机构腐败特点而设置的,主要包括督察院、按察使、六科三级监察制度,这种制度体系权责分明、简单灵活、效果明显,对腐败惩治、廉政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一是都察院。
大明朝建朝之初,统治者朱元璋在长期的斗争中,认识到腐败对国家危害的严重性。
为此,他在上台之初就在政治机构中设立了御史台(后来的督察院),并安排专职官员进行督查。
另有侍御史、治书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
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反腐工作重视程度极高。
他曾经对即将上任的监察官员劝谏:国家设立这么多的监察机关,就是为
了提升政府办事效率、管理好军队建设、打击违法犯罪,监察单位工作至关重要,朝廷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都要依靠监察机关,依靠大家努力施行。
你们一定要发挥表率作用,尽心尽力,不贪图享乐,不做出违法事项,不做损公肥私的事情。
5足见,自明伊史,御史台就是与中书省、都督府相并列的中央最高一级政府机构。
公元1380年到1382年期间,朱元璋为了进一步集中监督权力,开展了政治体制改革,废除了中书省、御史台等监察机构,设立了督察院,最初督察院只是对进城范围内的官员进行监督,向皇帝及时传达官员的违法乱纪情况。
但是随着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治国理政的需要,督察院将自己的监督范围扩展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机构。
但是督察院如何能够有效地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确保各地官员能奉公守法,为了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朱元璋派遣官员到地方进行巡查,监查各地反腐贪污治理情况。
但是由于没有形成完备的巡查机制,只是根据现实需要临时进行督查,降低了巡查的威慑力,增加了腐败官员的侥幸心理。
到了明成主朱棣时期,才形成了巡查机制。
其二是六科给事中。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建设廉政型政府。
朱元璋在督察院之外又设立了六科给事中机构,该机构专门负责督查六部政务,机构内部共有12人,每部两人。
他们分工明确、责任
5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清晰、互不干扰,由于是直接对皇帝负责,向皇帝汇报工作状况,因此办事效率极高。
六科给事中主要负责对政府各部政务工作、财务状况、投资建设等领域进行筛查,有发现关于有不法的行为,及时向皇帝汇报。
同时由于六科给事中是独立的监察机构,因此不受其他部门干扰,拥有较强的独立性,确保查实情况能够真实的向皇帝汇报。
随着政治形势发展的需要,六科给事中职责从单一的监察职责,扩展到监察、劝谏、封驳三大职能,其权力进一步扩大,对官员的监督范围和内容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从而提高了政府的监察职能,有效地控制了贪赃枉法的事情的发生。
其三是按察司制度。
督察院、六科给事中主要是对中央一级进行监督审查,而对地方的监督虽然有“巡查”制度,但是在长效性方面还比较欠缺。
为了有效填补地方监查欠缺,朱元璋于公元1375年废除中书省,设立三司。
三司中的提刑按察使就是为了加强地方监督职能而设立的。
在人员设置上,有正官按察使一名,副使则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定。
按察司机构与督察院在朝中地位平级,所以两者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这就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有利于防止出现某个部门专权现象。
(三)官吏制度
为了提高官吏的整体素养,减少腐败,明朝也非常注重官吏选拔、考核等制度的设计。
主要表现在:
1.官员选拔制度
明朝政府在选举官员的标准上,对官员的德行要求很高。
统治阶级为确保政府办事效率,打造廉洁型政府形象,在对官员的素质方面提出了特殊要求,甚至将其作为选取官员的第一条件。
如公元1373年,朱元璋对有关部门关于推荐人才时说过,“在选拔官员的时候,首先要注重其道德品行,才华能力可以退居第二”。
同时,为了加大官府人员队伍建设,明朝拓宽了官员选拔渠道,主要包括推举制、察举制、科举制。
为了体现对人才的重视,朱元璋下令,凡是拥有品德才干的人才,各地方政府要以礼相待,送到中央,由皇帝亲自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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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吏考核制度
明朝对官吏的考核,无论是考核的内容详细程度,还是考核形式种类,相比其他历史朝代,其完备性、全面性无可比拟;且在实际的效果上,更是前朝无法比拟的。
明朝考核的种类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宏观上对官员进行整体的考核,称之为考满。
根据各个官员任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工作尽心尽力的,可以评为称职;工作碌碌无为、没有大的贡献,或者犯错误的,可以评为一般;而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出现贪赃枉法的,只能评为不称职。
根据各个官员取得成绩,上级单位依程序进行升降调整。
另一种考核
6[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为考察,这个考察不同于考满,主要是对官员考核细节进行具体划分,按照考察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京察和大计。
京察是专门针对京城官员的考察,时间间隔较长,一般为每六年一次;大计就是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一般三年一次。
当然,对于处在特殊岗位的官员还需要特别考核,如在财政部门的官员要一年进行一次考察,以防贪污腐败的发生。
纵观整个明朝的考核,我们可以发现他有一个特点,即在考核内容中,非常重视官员的廉洁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这样就大大提升了官员廉洁性,降低了贪污腐败的出现频率。
提拔的官员干部都是一些廉洁清正人才,提高了明朝政府的办事效率,有利于明朝政治朝着廉洁政府方向发展。
3、官员回避制度
为防止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合法的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利益。
早在明朝建立之初,就实行了官员回避制度。
具体实施的办法如下:一是在政府机构的人员安排上,朱元璋为了防止官员亲属把持监察机构,破坏国家法制,包庇官员不法行为,规定不允许官员的亲属在监察机构任职,在其他岗位上,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个部门任职。
二是实行区域任职调动制度。
明政府为避免出现地方官员利用本族亲朋好友建立势力、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等现象,确定了不同地区的官员互调,这样就避免出现某一地区地方势力过于庞大,形成与中央抗衡的局面。
同时也为
防止官员在一个地方长期为官,拉帮结派、为非作歹,明政府规定官员在地方任期一届为三年,届满后根据考核的结果,调任相应的岗位,不允许长期在同一个地区任职。
而对那些关键岗位的官员,如府库管理人员、人事部门等等,要比其他岗位调动更频繁。
三是在司法、科举选拔考试、监察部门也要实行回避制度。
在进行司法审判过程中,在案件中,凡与审判对象有联系的审判官员,一律要回避,不允许参加审判过程。
同样,在科举考试中,与考生存在血缘关系的官员,一律不参与考试全程,以免出现任人唯亲的情况。
除此之外,参加科举考试的学生不得跨省参加考试,必须回到自己原籍参加考试,防止出现官员调任,亲属随之,需求权力庇护,破坏社会公平。
对违法规定的人员取消其科举考试的资格,甚至是终身不允许考试。
[2]P866朱元璋治贪的效果
朱元璋治贪,从正面上看,有积极意义:
(一)一定程度上整顿吏治,减少腐败
朱元璋在整治吏治方面使用“重典”,这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的。
当时大明朝刚刚建立,国内整治矛盾突出,社会不稳,吏治腐败、民心不稳、元朝的复辟势力一直在等待时机伺机反扑。
在这种情况下,朱元璋不得不采用高压手段对吏治进行整顿。
通过一系列的严刑峻法,惩治了贪官污吏,提拔了一批清正廉洁的官员,给社会带来了新气象,社
会也慢慢回归到正轨,开始恢复生产。
可以说这样“清明”的吏治到来与朱元璋的雷霆手段分不开的。
当然,清明也是相对元朝末期和明朝后期那种卖官鬻爵、权钱交易、贪污腐败横行而言7
(二)巩固政权,缓和社会矛盾
朱元璋在长期斗争中,发现元朝之所以灭亡,最主要原因在于元朝贪污腐败现象严重,使元朝失去了民心,最终毁灭在人民手里;除此之外,朱元璋个人人生经历、人民与贪官之间矛盾都迫使朱元璋要进行吏治改革,打击腐败。
为此,上台伊始,朱元璋就对贪污腐败进行严厉打击,确保腐败现象不会出现在自己的政权中。
打击腐败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朱元璋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现象,严惩扰民的官吏,并向民众宣传包括《大诰》在内法律条文,以此来争取民心,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巩固明朝的统治。
二是加强对地主豪强、贪污腐败官吏打击力度,缓解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提高明朝行政能力,加强中央权威,为明朝长治久安打下基础。
然而,其宁纵勿枉的治贪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一)严刑峻法残害无辜
连坐制度的滥用。
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然而,用连坐制度惩罚与腐败者有关系的人,无益于预防犯罪,却是残害无辜者。
我们从朱元璋处理贪污腐败案例中发
7程蓓蓓.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D].济南:山东大学,2011.
现,朱元璋打击腐败的力度已经远远超过限度,甚至可以说已经达到滥杀无辜的程度。
以胡惟庸一案来说,朱元璋打着反腐败旗帜,抓住一个谋逆的罪名,将胡惟庸九族斩尽杀绝,涉及人员超过3万人!这已经不是单纯整治贪官污吏的运动,而是为了巩固政权,排除威胁展开的大屠杀。
胡惟庸案还只是朱元璋审理的案例之一。
据有关史书记载,朱元璋在位期间办理的几件大案,冤死的人数达到惊人的十几万之多。
除此之外,在正常的工作期间,皇帝根据自己的脾气可以任意杖责大臣,完全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很多人受不了这样的酷刑,惨死在棍杖之下。
如此严刑峻法,让明朝初期大大小小的官员都胆战心惊,生怕哪一天自己惹恼皇帝,被咔嚓一下,人头落地。
由此可见,明朝的严刑峻法既可以打击贪污腐败现象,又是统治者借以滥杀无辜的工具。
明朝使用酷刑的案例很多,且都非常残忍。
为了更好的了解明朝酷刑残忍的程度,我们可以从明朝的酷刑的种类来入手。
朱元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发明很多残忍的刑具和刑罚来镇压异己。
这其中就有我们所熟知的凌迟、砍头、纹身;也有我们所不知道的,如去膝盖、刖足、阉割等等;还有一些是新发明的,如剁指、挑断手筋。
根据史书记载的酷刑种类就达30种。
我们就以凌迟为例说明一下,凌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千刀万剐,它不同于简单地用刀切割,而是按照先后顺序在人体上进行切割,要求切割的次数必须是
3600刀,人只有到最后一刀才会毙命。
我们都知道到刀割在自己身上感觉很疼,而凌迟的犯人却要经受住3600刀,这是一个多么残忍的刑罚。
有此可见明朝刑罚是多么让人毛骨悚然。
(二)挫伤官吏积极性,社会动荡不安
明朝创建者朱元璋认为,前朝覆灭是因为法律过于宽厚仁慈所致,而自己要平定天下就不能过于仁慈,要实行严刑峻法才行。
根据这一理念,朱元璋制定了严酷的法典《大诰》,在大诰中实行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小罪处死等原则,不论主从一律死刑,妄图将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之中,树立起皇帝的绝对权威。
其实在很多案件中,量刑标准都是根据皇帝的喜好决定的,这就难免会扩大打击范围,造成人民的恐慌,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在建立大明王朝之前的历次大战中,我们可以看出朱元璋具有优秀军事家、政治家的才干;在明朝成立之初时,他也有躬身节俭、勤于政务等励精图治的表现。
但是从他整个人生来看,我们发现他其实是一个喜怒无常、暴戾残忍的君主。
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消除可能威胁到自己地位的人,他借助惩治腐败的名义,大兴文字狱,捏造罪名,不仅将开国功臣名将几乎斩杀殆尽,也将数以万计的无辜群众丢掉性命。
同时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独裁统治,朱元璋还建立了
锦衣卫特务组织,加强对社会控制;除此之外还实行八股取士,在精神文化上对人民进行束缚。
这一切都是借以“乱世用重典”的名义,将中国带向专制统治的蛮荒与深渊。
根据史料记载,在朱元璋在位期间整个福建省竟然没有一个司官可以待到任期届满的,而且这样的事情还不止福建一省。
这样的反腐不是为了使吏治清明,而是将反腐作为工具来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秘密。
这种治贪造成了官吏队伍的动荡,人心惶惶,不利于国家安稳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未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
朱元璋的反腐过于强调对腐败结果的惩罚,未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产生,仅靠君主个人权威和严刑峻法的震慑,并未存在有效的监督和权力制约,只能治标未能治本。
严刑峻法只能在短期内取得效果,随着时间的发展,既得利益阶层逐渐增多,他们就会形成了一股政治势力,采取各种办法来不执行或者部分执行法律,这就使法律建立之初的权威性大大降低,威慑力也不如以往。
朱元璋对形势如此发展也是无可奈何。
吴晗先生总结说:“宋代厚禄,明初严刑,暂时都有相当效果,却都不能维持久远。
原因是这些朝代并没有找出导致腐败根源的原因,他们往往只是从治理腐败的某一方面着手采取治标的方法对腐败进行惩处。
这样的办法只能一时有效,长远来看是无法对腐败进行有效控制。
这一点连明朝
统治者都承认。
根据史料查阅,建文帝曾经对负责刑事的官员说过,乱世用重典的做法不可能一直适用于每个时期。
四、当前我国反腐制度的构建
朱元璋治贪的经验最终并未根治腐败,反而在几百年后被清朝所取代。
纵观中国整个反腐历史,不能说我国古人在反腐设计上没有下功夫、花心思,恰恰相反,古人在腐败的各个方面都经过深入的研究,从腐败的动机、腐败的机会、腐败的代价等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防范措施。
如宋朝的厚禄就是为了减少官员的贪污腐败的动机,从源头上进行防治;明朝的严刑峻法制度就是让官员掂量掂量腐败的代价,以使他们放弃贪污腐败的念头;而建立监察、巡查制度就是从减少腐败的机会角度出发的。
这么完善的设计,按理说应该可以很好的控制腐败的发生,但事实是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可以让朝代发生更替。
这就说明古人的这些方法措施只能治标,不能从根本上根治腐败。
治本之法何在?
当前,我国的腐败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笔者认为,我国反腐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反腐机构的权责需要明确。
反腐机构是反腐的核心力量。
我们可以从历史上发现,几乎每个朝代都会设立监察机构,来负责对官员的监督,但是到了朝代末期都无一例外成为官员争权夺利的工具。
我国反腐机构的弊端有:第一,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属于共产党执政,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简称纪委)与检察院的反贪局都是反腐败的机构。
然而,毕竟反贪局属于政府机构,纪委属于党内监督机构,权责不明、重合之事屡有发生,容易造成推诿。
第二,反腐机构独立性需要加强。
纪委的权限多来源于党章党纪,在法律上的地位处于模糊地位,应该予以明确,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和反腐作用。
检察院的反贪局则受制于检察院、政法委,而检察院、法院的独立性依然未能彻底贯彻,反贪局亦然。
笔者认为,内地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
当前国内同级的纪委或者反贪局一般难以查处本级官员,原因在于同级纪委或反贪局从属于本级的党委或者政府官员,缺乏独立性。
廉政公署的独立性在于,其脱离公务员体系独立成系统,廉政公署整体独立于香港政府机构,其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直接受命于行政长官。
同时,在法律上也对香港廉政公署的地位加以确认,明确其职责,确保其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
由于直接向特首负责,提高了办事效率,对官员也形成了一种威慑力,让官员对贪污腐败拒而远之。
除了对一般官员进行监督之外,廉政公署也可以根据《基本法》对特首进行督查。
试想,司法受行政干预不正是因为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吗?如果反腐机构能做到真正的独立,才能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二)对公权力有效制约。
为了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权力要在阳光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