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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张光平放火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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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平放火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张光平放火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X)怀中刑一终字第64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光平(又名张爱平),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略)。

因涉嫌放火罪,于201X年12月2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30日被逮捕。

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凤启,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献兵,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宇平,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运良,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春琦,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峰,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略)。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光平犯放火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献兵、高宇平、刘运良、舒春琦、罗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X)辰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张光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以(201X)怀中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该院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X)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光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由被告人张光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献兵的经济损失20277元;三、由被告人张光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宇平的经济损失12427元;四、由被告人张光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运良的经济损失13391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春琦要求被告人张光平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峰要求被告人张光平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张光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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