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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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口诀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作用强,价值权属作保障。

设立依据合同订,法定也能生影响。

动产不动产均适,权利义务均可行。

保障债权得实现,债务人违约可抗。

二、抵押权
抵押权设因协议,担保债务人履行。

不转移物品占有,质押才需转移物。

抵押物价值足够,债务人诚意展期。

抵押效力长期存,续约也可存续权。

三、质权
质权设定因协议,担保债权人受偿。

质物需转移债权人占有,质权方可有效立。

出质人代为履行权,质权人可优先受偿。

质权存续期间届满,质权随之消灭亡。

四、留置权
留置权依合同设,留置动产债务人还。

留置期间届满日,留置权消灭不可观。

但有例外留置权,债权人可继续占。

例如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效力可续延。

五、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能成立,条件相当且明定。

债权额确定无争议,质权效力可抗辩。

质权存续期间届满日,权利质权随之灭。

但有例外权利质,例如股票质押权。

六、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均优先,债务人履行先看。

同一担保物上权,数个权利来争先。

按登记时间先后,依次受偿来算完。

无登记则看占有,先占先得来算完。

若同一天登记或占有,则视为同时并列站。

同时处理平均分,无法分清相对权。

同时受偿未清偿,比例清偿分得完。

若其中债权消灭光,则依序撤销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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