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统一张挂《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接报案(事)件工作的告示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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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统一张挂《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接报案(事)件工作的告示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6.01.06
•【字号】沪公发〔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统一张挂《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接报案
(事)件工作的告示栏》的通知
沪公发〔2006〕7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日前,市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案(事)件接报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5)485号】,现将统一制作张挂《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接报案(事)件工作的告示》(以下简称告示)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告示栏标题、正文为黑体;字为白色。

底色为公安标志蓝色(电脑喷绘)。

告示栏大小按照1:1.5的比例制作(垂直张挂),并根据受理室空间大小、面积决定。

二、告示栏于2006年1月30日前制作、张挂完毕,应张挂在受理室醒目处。

三、《告示》中“分局(总队)警务监督电话”填写本分局(总队)警务监督电话。

四、市局纠风办、市局规范办和市局督导组要结合窗口规范化建设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保证市局的通知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接报案(事)件工作的告示》样张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〇六年元月六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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