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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
处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张政办函[2010]7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7
【实施日期】2010.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处理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根据《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函》(〔2009〕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承办单位将研究处理结果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处理方案
2009年12月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关于《规定》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

为了切实落实审议意见,特制定如下处理方案:
一、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共识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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