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太经济框架协定 中译文 索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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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应链韧性有关的
印太促进繁荣经济框架协定
本协定缔约⽅:
承认:
在发展具有韧性和活⼒的供应链过程中,除成本之外,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度、多样化、安全、公平和包容性是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
供应链发展可以成为其企业,特别是中⼩微企业、⼯⼈和社区,包括妇⼥、⼟著居民、残疾⼈、农村和偏远地区⼈⼜、少数族裔和地⽅社区创造⾼质量就业机会、减少贫困和经济机会的源泉;
供应链中断,除其他原因外,可能由于流⾏病和地⽅流⾏病、天⽓事件、中央、地区或地⽅政府宣布或承认的灾害、⽹络事件、物流中断、原材料或部件供应不⾜、瓶颈或武装冲突等原因造成;
供应链受益于尊重环境、健康和安全以及劳⼯权利的可预测、公平和竞争性市场的建⽴;
必须发展和维护具有韧性的供应链,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好准备;
利益攸关⽅的参与对于促进供应链韧性⾄关重要,特别是私营部门和代表性⼯⼈组织的参与,私营部门在供应链的发展和管理⽴⾯发挥着主导作⽤;
可靠的基础设施对于有效供应链的管理和便利货运和物流伙伴之间安全共享数据⾄关重要;
每⼀缔约⽅的不同经济和地理特征及能⼒限制是它们在为提⾼供应链韧性的集体努⼒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以WTO为核⼼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所⽀持的公平和开放市场,对于建⽴具有韧性的供应链⾄关重要,缔约⽅拟与在《WTO协定》项下各⾃义务相⼀致的⽅式采取⾏动;以及
寻求:
在符合每⼀缔约⽅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提⾼供应链透明度及增强缔约⽅与私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提⾼风险认识,确定瓶颈和供应链中断;
⿎励通过使⽤多个供应商以实现供应链多样化,从⽽提⾼韧性和包容性,促进相互联系,推动缔约⽅之间和缔约⽅内部的共同繁荣,并防范全球进⼜集中所造成的经济脆弱性;
调动投资,⿎励技术合作,并为熟练劳动⼒、关键基础设施、⼯业产能和增强的连接性的发展创造机会;
提⾼对包容性贸易和投资政策在供应链中发挥重要作⽤及其对可持续经济增长贡献的认识;
促进在供应链中尊重本协定所定义的劳⼯权利,并为可持续和负责任的供应来源创造市场需求;
提⾼对潜在供应短缺、供应链瓶颈及其他类似风险的认识,以帮助防范供应链中断及其不利的副作⽤;
合作处理缔约⽅供应链中的物流瓶颈和脆弱性,包括在陆运、空运、海运和内⽔运输、仓储、港⼜相关服务以及基础设施⽅⾯可能出现的瓶颈和脆弱性;以及
尽量减少市场扭曲,保护机密商业信息,促进法规遵从,以及尊重市场原则;
协议如下:
A节:定义
第1条:定义
就本协定⽽⾔:
本协定指《与供应链韧性有关的印太繁荣经济框架协定》
中央⼀级政府指:
(a)对于澳⼤利亚,联邦政府;
(a)对于⽂莱,国家⼀级政府;
(b)对于斐济,国家⼀级政府;
(c)对于印度,中央政府;
(d)对于印度尼西亚,中央⼀级政府;
(e)对于⽇本,⽇本政府;
(f)对于韩国,中央⼀级政府
(g)对于马来西亚,联邦⼀级政府;
(h)对于新西兰,国家⼀级政府;
(i)对于菲律宾,国家⼀级政府;
(j)对于新加坡,国家⼀级政府;
(k)对于泰国,国家⼀级政府;
(l)对于美国,联邦⼀级政府;以及
(m)对于越南,国家一级政府;
关键部门指所⽣产的货物和所提供的任何相关基本服务对⼀缔约⽅的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安全⾄关重要的部门,或对防⽌重⼤或⼴泛经济破坏⾄关重要的部门,由该缔约⽅依照第10条确定;
天指⽇历⽇;
企业指根据适⽤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论是否以营利为⽬的,也⽆论是由私⼈或政府所有或控制,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个⼈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ILO指国际劳⼯组织;
ILO宣⾔指2022年修正的国际劳⼯组织《关于⼯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及其后续措施》(1998年);
IPEF指印太繁荣经济框架;
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或本委员会指根据第8.2条设⽴的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
IPEF供应链机构指IPEF供应链理事会、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络、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或根据第8.4条设⽴的⼩组委员会;
IPEF供应链理事会或理事会指根据第6.1条设⽴的IPEF供应链理事会;
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络或⽹络指根据第7.1条设⽴的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络;
IPEF供应链指缔约⽅经济中企业之间的经济、商业和贸易关系;
关键货物指原始、⽣产过程中或已制成的材料、物品或商品,如缺乏即可能对⼀缔约⽅的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安全产⽣重⼤影响,或对防⽌重⼤或⼴泛经济破坏产⽣重⼤影响,由该缔约⽅依照第10条确定;
劳⼯权利指:
(a)国际劳⼯组织宣⾔中规定的下列权利:1
(i)结社⾃由和有效承认集体协商权利;
(ii)消除⼀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iii)有效废除童⼯;,并为本协定的⽬的,禁⽌最恶劣形
式的童⼯;
1权利的解释应与国际劳工组织宣言相一致。
(iv)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以及
(v)安全和健康的⼯作环境;以及
(b)关于最低⼯资和⼯时的可接受的⼯作条件;2
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
中⼩微企业指微型、⼩型及中型企业;
缔约⽅指本协定对其⽣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指⼀⾃然⼈或⼀企业;
公布指通过公众可普遍获得的纸质或电⼦⽅式传播信息的⼿段;
相关基本服务指在关键部门中与货物⽣产或移动直接相关的服务;供应链中断指(a)影响⼀个或多个缔约⽅;及(b)严重影响由受影响缔约⽅所确定的材料、物品或商品的⽣产、跨界流动或获得,或相关基本服务的提供的严重中断、延误或短缺;
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WTO协定指1994年4⽉15⽇订于马拉喀什的《马拉喀什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B节:建立更强劲的IPEF供应链
第2条:合作以增强IPEF供应链
1. 缔约⽅拟开展合作活动,以提⾼IPEF供应链的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度、多样化、安全、公平和包容性,同时考虑2为进一步明确:
(a) “关于最低工资和工时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包括关于根据一缔约方国内法规向工人或代
表工人提供与工资有关的福利付款的任何要求,例如关于利润分享、奖金、退休和医疗
保健的法规;及
(b) 本项涉及一缔约方在其法律、法规及其据此开展的实践中由该缔约方确定的可接受的工
作条件的确立。
每⼀缔约⽅的不同经济和地理特征及能⼒限制以及不同部门和货物的个体特征。
2. 缔约⽅拟探索新的途径并增强现有努⼒,以提⾼IPEF供应链中投资机会的吸引⼒。
3. 缔约⽅拟促进、便利和⿎励在以下领域的投资:关键部门;关键货物的⽣产;有形和数字基础设施的发展、维护和升级;以及运输和劳动⼒项⽬。
可包括:
(a)组织投资考察团,⿎励公私联合努⼒和其他商贸配对活动,
以帮助企业确定缔约⽅经济中的潜在伙伴;及
(b)分享项⽬范围、结构和实施⽅⾯的专门知识。
4. 缔约⽅拟促进改善物流服务和物流基础设施,以及发展多式联运⾛廊,包括通过探讨港⼜、物流中⼼、道路和货运铁路的发展、升级或数字化。
5. 缔约⽅拟在可能的限度内调整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指南、程序和政策,并分享最佳实践,以帮助企业受益于此类指南、程序和政策。
6. 缔约⽅拟交流货物风险评估⽅⾯的最佳实践,并考虑制定计划,在符合每⼀缔约⽅国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包括有关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法律法规,在可能的限度内安全分享国际货物安全所需的数据。
7. 缔约⽅拟分享关于实践的信息,借此关于它们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计划的相互承认安排可以加强供应链韧性。
8. 缔约⽅拟⿎励缔约⽅经济中的企业⽣产关键物流投⼊物3,以满⾜市场需求和来源市场多样化,并特别注重提⾼IPEF供应链的韧性和竞争⼒。
9. 缔约⽅拟促进资源的⾼效和可持续⽣产、使⽤和再循环,作为循环经济的⼀部分,以帮助减少创建货物新来源的需要,同时尊重每⼀缔约⽅的国内法律和政策。
10. 缔约⽅拟⿎励制定和采⽤⽀持货运和物流企业之间的信息技术互操作性和数据流动数字的标准和框架,以提⾼效率、透明度和安全性。
3“关键物流投入物”包括仓储设备、长途船舶、商用飞机、集装箱、底盘、起重机、货运卡车、轨道车辆
及对应部件。
11. 缔约⽅拟⿎励以英⽂公布⼀缔约⽅为货物进⼜、出⼜或过境通过该缔约⽅领⼟⽽发放或控制的表格的电⼦版本。
12. 缔约⽅拟开展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建设,以预防与⽯棉有关的疾病,并促进在IPEF供应链中从使⽤⽯棉过渡到使⽤更安全的替代产品。
13. 缔约⽅拟探讨联合研究和开发项⽬,以促进IPEF供应链中的创新。
14. 缔约⽅拟利⽤风险和准备状态评估、经济发展⽅案以及技术援助和能⼒建设等⼯具,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微企业制造商,以:
(a)确定其供应链所⾯临的风险,例如⽹络安全风险和来⾃单
⼀或独家来源供应商的风险;
(b)使投⼊物多样化,特别是将其他缔约⽅的投⼊物应⽤在⽣
产中;
(c)提⾼其⼯业产能和⽣产⼒;
(d)采⽤先进的制造和供应链技术;
(e)增强其购买投⼊物的能⼒;
(f)获得融资,包括在适当时通过出⼜信贷和发展融资机构;
(g)管理物流成本并从规模经济中获益;
(h)采⽤和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包括提供⽀持以满⾜测试和认
证要求;或
(i)更好地了解、管理和减少其网络安全风险,并积极保护其
网络、系统和数据。
第3条:采取行动加强IPEF供应链
1. 每⼀缔约⽅承诺尽量减少不必要限制或障碍,这些限制或障碍构成贸易壁垒⽽影响IPEF供应链的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度、多样化、安全、公平和包容性。
2. 每⼀缔约⽅拟建⽴或设⽴⼀个或多个协调中⼼或适当机制,以便利外国直接投资进⼊其市场。
协调中⼼或机制在可⾏的限度内可以
协助寻求在该缔约⽅中投资的投资者或个⼈⾃主管部门获得相关信息,或帮助解决本协定所涵盖的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的问题。
3. 每⼀缔约⽅拟采⽤或维持相关程序,其中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在收到所有单证并满⾜所有适⽤程序和要求后,对易腐货物尽快放⾏。
4. 每⼀缔约⽅拟在可能的限度内促进在临近或便于进⼊⼊境⼜岸处增加长期和冷链仓储的可获性和投资,并避免采⽤限制进⼜货物仓储选择的歧视性政策和程序。
5. 每⼀缔约⽅拟便利经认证的运输⼯⼈进⼊陆地、空中和海上⼊境⼜岸和相关设施,但须遵守与旅⾏证件和授权有关的适⽤国内措施。
6. 每⼀缔约⽅拟促进其利益攸关⽅,特别是中⼩微企业更多参与关于供应链效率、可持续性、安全和韧性的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
7. 每⼀缔约⽅在制定关于IPEF 供应链的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度、多样化、安全、公平和包容性的政策和措施过程中,拟在持续基础上创造或保留与私营部门和代表性⼯⼈组织进⾏磋商的机会,并酌情考虑它们的意见和建议。
8. 每⼀缔约⽅拟经与私营部门和代表性⼯⼈组织进⾏磋商,探讨供应链映射法,包括监督链协议及在适当和可⾏时使⽤与⽣产和物流有关的数据,以期提⾼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的供应链透明度,特别侧重于关键部门和关键货物。
第4条:促进监管透明度以加强IPEF供应链
1. 缔约⽅认识到,监管透明度、客观性、问责制和可预测性可以⽀持IP EF供应链的韧性,并有助于在关键部门或关键货物⽅⾯进⾏投资。
2. 每⼀缔约⽅承诺公布其在中央⼀级政府通过或维持的与IPEF供应链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并应请求,在可能的限度内向其他缔约⽅提供相关公共信息,包括与任何适⽤的例外或豁免有关的详细情况。
3. 以与其国内法律法规相⼀致的⽅式,每⼀缔约⽅承诺向其他缔约⽅提供合理机会,以便在可⾏的限度内,就可能对IPEF供应链产⽣重⼤影响的中央⼀级政府的拟议法规进⾏评论。
4
第5条:增强工人的作用
1. 缔约⽅拟开展合作,以帮助每⼀缔约⽅保证其关键部门或关键货物的供应链中拥有⾜够数量的熟练⼯⼈,包括通过增加获得优质教育、培训和能⼒建设机会,对⼯⼈进⾏技能提升和新技能培训。
此类活动可包括商业与学术合作。
2. 缔约⽅拟在符合每⼀缔约⽅国内法的情况下作出努⼒,促进IPEF供应链的包容性,包括通过保证所有⼈,包括妇⼥、⼟著居民、残疾⼈、农村和边远地区⼈⼜、少数族裔和地⽅社区均能获得和公平利⽤资源及正规培训机会。
3. 每⼀缔约⽅拟继续促进其经济中劳动权利的执⾏和其劳动法的国内实施。
4. 每⼀缔约⽅拟在制定与劳⼯权利有关的政策和措施时,在持续的基础上创造或维持与私营部门和代表性⼯⼈组织进⾏磋商的机会并考虑其意见和建议。
5. 缔约⽅拟根据本协定以符合劳⼯权利的⽅式作出改善供应链韧性的努⼒。
6. 缔约⽅拟⽀持作出努⼒以提⾼对关键部门和关键货物领域的资格、职业和技能群组⽅⾯的技能资格证书框架的理解和可⽐性。
第6条:IPEF供应链理事会
1. 缔约⽅特此设⽴IPEF供应链理事会,由每⼀缔约⽅中央⼀级政府的⼀名相关⾼级官员组成。
2. 每⼀缔约⽅应不迟于本协定对其⽣效之⽇后30天将其指定的IPEF供应链理事会成员通报其他缔约⽅,并在此后尽快将其指定成员的任何变更通报理事会。
4本款不得适用于调整一货物适用税率的法规。
3. 不迟于本协定⽣效之⽇后60天,IPEF供应链理事会经其成员的三分之⼆批准后,应选举⼀名主席,任期2年。
主席应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协调理事会的活动。
4. 不迟于本协定⽣效之⽇后120天,并在经IPEF供应链理事会成员协商⼀致批准后,理事会应制定职权范围,其中规定与理事会运⾏有关的程序,包括决策程序,职权范围审议,及根据第7条(b)款设⽴⾏动计划⼩组。
5. 每⼀缔约⽅应每年或按理事会另有决定,向IPEF供应链理事会提交⼀份关于其为实施第2条⾄第5条和第11条所作努⼒的书⾯报告。
6. IPEF供应链理事会可定期发布其活动的⾮机密摘要。
7. IPEF供应链理事会应每年或按理事会另有决定召开⾯对⾯或虚拟会议,以:
(a)审议并讨论每⼀缔约⽅根据第5款提交的书⾯报告;
(b)设⽴⼩组,以制定⾏动计划,供提出建议,以提⾼⾄少3
个缔约⽅依照第10条通报的关键部门或关键货物的韧性
和竞争⼒;5
(c)审议并讨论提交IPEF供应链理事会的⾏动计划;
(d)审议并讨论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根据第8.7条提出
的任何劳⼯权利关注和建议;以及
(e)讨论⽀持技能和劳动⼒发展活动的机会。
8. IPEF供应链理事会可按缔约⽅决定:
(a)探讨在影响关键部门或关键货物的贸易的政策、措施或⾏
动⽅⾯发展最佳实践的机会;或
(b)讨论在政策、措施或⾏动⽅⾯开展任何可能的合作,以增
强IPEF供应链的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
度、多样化、安全、公平和包容性。
9. IPEF供应链理事会应审议技术援助和能⼒建设能够提⾼IPEF 供应链的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度、多样化、安全、公平和包容性的领域。
5一行动计划建立后,理事会应指定一小组主席以组织小组活动。
10. IPEF供应链理事会可考虑建⽴⼀独⽴机制,例如与IPEF供应链有关的⾸席执⾏官论坛,⽬的在于就如何提⾼IPEF供应链的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度、多样化、安全、公平和包容性提出具有代表性的私营部门建议。
6
11. 不迟于建⽴⼀⾏动计划⼩组之⽇后30天,选择参加该⾏动计划的缔约⽅应指定来⾃中央⼀级政府的⼀名相关官员作为其在该⼩组的⾸席代表。
7每⼀缔约⽅应根据各⾃相关专门知识为不同⾏动计划⼩组选择代表。
为进⼀步明确,⼀缔约⽅可⾃⾏决定不参加⼀特定⾏动计划⼩组。
12. 不迟于⼀⾏动计划⼩组建⽴之⽇后1年,并在经⾏动计划⼩组协商⼀致批准后,⼩组主席应代表⾏动计划⼩组,将其⾏动计划提交IPEF供应链理事会。
如在成⽴之⽇后1年内未能达成⼀致,则⼩组主席应向IPEF供应链理事会提交⼀份临时⾏动计划,指出存在分歧的任何领域。
13. ⼀⾏动计划可包括关于下列各项的建议:8
(a)对于存在市场集中的部门或货物促进来源多元化;
(b)关于缔约⽅经济中的原材料需求、需求预期、制造和加⼯
能⼒以及储存可获性;
(c)关于⽀持部门或货物的韧性供应链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熟
练劳动⼒;
(d)缓解与部门或货物相关的物流瓶颈,包括与进出⼊境⼜岸
和⼊境⼜岸之间的运输问题所造成的物流瓶颈;
(e)增强连通性,例如改善航空和港⼜连接;
(f)关于对可提⾼与部门或货物相关的供应链的效率、⽣产⼒
和可持续性的投资项⽬联合融资;
(g)加快相关部门或货物的商贸配对,重点强调与中⼩微企业
的配对;
6缔约方拟在任何此种机制中包括在每一缔约方运营的企业的代表。
7除首席代表外,每一缔约方对于任何行动计划小组可选择最多2位额外政府代表,但对于任何行动计划报告、建议或活动仍仅有权获得一票。
8任何行动计划不得处理金融监管问题、经济制裁或货币政策。
(h)提⾼私营部门了解和应对供应链脆弱性的能⼒;
(i)便利联合研究和开发,以⽀持部门或货物的供应链的韧性
和竞争⼒;或
(j)便利在部门或货物的贸易中尽量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
14. 每⼀⾏动计划⼩组应寻求与各种类型的相关利益攸关⽅进⾏磋商并考虑其意见和建议,例如政府机关、私营部门、学术界、⾮政府组织和代表性⼯⼈组织,以辅助其建议的制定。
15. 每⼀⾏动计划⼩组应考虑缔约⽅中央、地区或地⽅政府为增强供应链韧性已经开展的活动。
第7条: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网络
1. 缔约⽅特此设⽴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络,由每⼀缔约⽅中央⼀级政府的⼀名相关⾼级官员组成。
2. 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络应:
(a)作为紧急通信渠道,在供应链中断期间在缔约⽅之间迅速
传播相关信息;
(b)便利在应对供应链中断⽅⾯的合作,包括第12条中所述
⾏动;
(c)考虑使⽤⼯作台、压⼒测试或模拟⼀系列可能的供应链中
断情况的类似演习,为缔约⽅提供机会以准备和测试应对
供应链中断的战略,并可与IPEF供应链理事会分享从这
些演习中得出的任何结论;
(d)评估以往经验及现有政策和程序,以便利供应链中断的准
备和应对,并尽量减少供应链中断对IPEF供应链的任何
负⾯影响,并可与IPEF供应链理事会分享从这些评估中
得出的任何结论。
3. 每⼀缔约⽅应尽快且不迟于本协定对其⽣效之⽇后30天将其指定的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络成员通报其他缔约⽅,并在此后可⾏时应尽快将其指定成员的任何变更通报⽹络。
4. 在可⾏时尽快且不迟于本协定⽣效之⽇后60天,在经成员的三分之⼆批准后,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络应选举⼀名主席,任期2年。
主席应召集⽹络的会议并协调⽹络的活动。
5. 在可⾏时尽快但不迟于本协定⽣效之⽇后120天,在经IPEF供应链应对⽹络成员协商⼀致批准后,IPEF供应链应对⽹络应制定职权范围,其中规定与⽹络运营有关的程序,包括具体说明在何种情况下⼀缔约⽅可请求召开部长级或领导⼈级紧急会议,并规定对职权范围进⾏审议。
6. IPEF供应链危机应对⽹络可定期发布其活动的⾮机密摘要。
第8条:IPEF劳工权利咨询委员会
1. 认识到劳⼯权利在提⾼IPEF供应链的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度、多样化、安全、公平和包容性⽅⾯所发挥的关键作⽤,缔约⽅拟:
(a)在IPEF供应链中尊重、促进和真诚实现劳⼯权利;
(b)创造形成便利推⾏劳⼯权利⾼标准的企业获得更多投资
机会的环境;
(c)确定技术援助和能⼒建设的机会,以协助促进IPEF供应
链中的劳⼯权利;以及
(d)强调改善缔约⽅经济中⼯⼈条件的实践。
2. 缔约⽅特此设⽴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由每⼀缔约⽅的3名代表组成:(a)⼀名负责劳⼯事务的中央⼀级政府⾼级官员;(b)⼯⼈代表;(c)雇主代表。
每⼀缔约⽅在符合其国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邀请其领⼟内在最近⼀次国际劳⼯组织国际劳⼯⼤会上获得认证的⼯⼈和雇主组织作为⼊选理事会的该缔约⽅的⼯⼈和雇主代表。
这些⼯⼈和雇主代表仅在符合第13条中所规定要求的适当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可参加理事会。
3. 每⼀缔约⽅应不迟于本协定对其⽣效之⽇后30天将其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的代表通报其他缔约⽅。
⼀缔约⽅可依照第2款更换⼀代表,并应在可⾏时尽快将新代表通报委员会。
4. 缔约⽅特此设⽴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组委员会,由委员会中的政府代表组成。
5. 不迟于本协定⽣效之⽇后60天,并在经⼩组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批准后,⼩组委员会应在⾃⼩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名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主席。
主席任期2年,可连任⼀届。
在任何情况下,如同⼀缔约⽅的代表在前6年期任何时间的连续任期内担任主席,则该缔约⽅的代表不得当选为主席。
主席应协调委员会的活动,召开委员会会议,包括⾄少每年召开⼀次会议。
6. 不迟于本协定⽣效之⽇后120天,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应起草职权范围,其中规定与其和⼩组委员会运⾏有关的程序,包括决策程序、利益冲突处理、组建⼯作组和审议职权范围。
职权范围应在经⼩组委员会成员协商⼀致批准后确定。
7. 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将开展⼯作,以期促进缔约⽅之间的可持续贸易和投资,向企业和其他利益攸关⽅提供资源,以帮助确定机会和尽量减少风险,并通过促进劳⼯权利以增强IPEF供应链的韧性。
为此,委员会应在持续的基础上确定其认为对IPEF供应链的韧性、效率、⽣产⼒、可持续性、透明度、多样化、安全、公平或包容性构成重⼤风险的任何劳⼯权利关注,并应制定处理此类风险的建议。
委员会应将任何已确定的关注、处理风险的建议,包括确定的技术援助和能⼒建设的机会以及此类建议的定期更新告知IPEF供应链理事会。
8. 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经与国际劳⼯组织磋商,应每年最多编写两份关于IPEF供应链中劳⼯权利的特定部门技术报告。
每份技术报告必须聚焦⼩组委员会选定的部门,且必须酌情包括与⼀经济体有关的任何相关信息、对缔约⽅经济中的劳⼯法和劳⼯实践进⾏的研究、对影响该部门劳⼯权利的商业惯例的分析,且如适当,关于对缔约⽅经济中正在改善该部门⼯⼈条件的缔约⽅或企业实践的说明。
委员会应向IPEF供应链理事会提供每份报告的副本。
尽管有第13.3条,但是委员会在经代表的三分之⼆批准后,应公布此类报告,但依照第13.1条指定为机密的任何信息除外。
9. 为协助缔约⽅尊重、促进和真诚实现劳⼯权利的努⼒,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在经代表的三分之⼆批准后,可公布:
(a)关于确定存在可能严重影响IPEF供应链的劳⼯权利问题
的部门的商业咨询意见;
(b)最佳实践指南,以帮助在IPEF供应链中运营的企业实施
尽职调查指南;9
(c)可提⾼对劳⼯权利在IPEF供应链中重要性的认识的信息
及可帮助企业和缔约⽅促进和保护劳⼯权利的⼯具和资
源;或
(d)其活动的定期摘要。
10. IPEF劳⼯权利咨询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并在适当时,发布依照第9款发布的商业咨询意见和最佳实践指南的更新版本。
第9条:处理特定设施劳工权利不一致问题
1. 就本条⽽⾔,争议设施指位于⼀缔约⽅领⼟内并由⼀不属微型企业的企业经营的设施。
10
2. 缔约⽅认识到,⼀缔约⽅经济中的劳⼯权利不⼀致问题可能影响另⼀缔约⽅经济中的供应链,并认识到商业惯例在保护整个IPEF 供应链中的劳⼯权利⽅⾯的关键作⽤。
3. 每⼀缔约⽅拟在符合其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建⽴或设⽴⼀报告机制,以依照本条,接收设在另⼀缔约⽅领⼟内的争议设施中存在劳⼯权利不⼀致问题的指控,包括通过电⼦⽅式。
4. 不迟于本协定⽣效之⽇后180天,⼩组委员会应制定第3款下报告机制的运⾏准则。
11准则必须包括⼀通⽤格式供向⼀缔约⽅报告机制提交关于设在另⼀缔约⽅领⼟内的争议设施中存在劳⼯权利不⼀致问题的指控、在评估⼀指控是否得到充分证实和有可能影响IPEF供应链过程中所考虑的标准、管理平⾏和重复诉讼的程序以及避免第7段中所规定的通报缔约⽅和东道国缔约⽅滥⽤任何进程的程序。
5. 在符合其国内法律法规并考虑根据第4款制定的准则的情况下,每⼀缔约⽅应制定接收和审议通过第3款下的报告机制收到的指控的程序,包括缔约⽅应依照第6款⾄第8款保证机密性的程序;评估9此类指南应以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2011年)和经修订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
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1977年)为基础。
10就本协定而言,“微型企业”指工人数量为20或20以下的企业。
11在制定准则时,小组委员会可考虑任何相关准则,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OECD国家联
络点运行的程序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