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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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时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标明失效日期。
生产日期是产品制成后经检验合格的日期。
3/涉及使用安全或者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必须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谓警示标志是指用文字、数字、图形、符号等形式组合而成的,代表着特定涵义的标记。
所谓警示说明是指用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歹度注意和警惕的文字说明。即一种明确告知的注意事项。如家用电器的警示说明都为常见:电视机标明“内有高压,切忌随意开启,燃气热水器注明“切忌与浴室共室安装”等等。
1.2.4.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要点是: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是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这是法律对销售者保持产品原有质量的义务规定。
销售者未能保持产品原有质量,致使产品失效、变质,或者产生产品缺陷,那么销售者将对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若因销售匿名产品造成了侵权损害,销售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实物产品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法律要系统规范企业的行为,要求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起运用市场规则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下述诸要点:
1/.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产品质量法》采用的是属地的表述方法。因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活动和销售活动的,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2/.本法主要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按照法律第二条的规定,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解决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3/.本法调整经过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本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明确,本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有两个充分必要条件:一个条件是,产品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另一个条件是,加工、制作的产品其目的是用于销售。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对产品包装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等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有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2.5.3.生产者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生产者规定了七项禁止性行为。这是对生产者严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度概括。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
按照法律规定,判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依据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
2/保证产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二)明确规定:“具备产品应备的使用性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需要的使用性能,指在产品标准、合同、规范、图样和标签及其它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使用性能。二是规定的隐含需要(过去曾称为潜在需要)的使用性能。“隐含需要”是指用户、社会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期望,以及被人们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使用性能。产品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也是《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保证内在质量所规定的默示条件之一。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产品质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条件。即义务人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确保证和承诺。这种保证和承诺可以用各种方式来表达。例如运用标识、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宣传等各种方式,对产品特征和特性的指标或者质量状况进行明确的声明和陈述。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费用
法律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1.2.4.4.产品质量奖励制度
按照法律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J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说:
4 /.销售者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储运者、经销者、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包含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群体,构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方面的法规体系,并且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如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产品“三包”制度等等。实现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法制管理,
1.2.4.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对我国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进行了原则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是法律首次对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作出的规定。
1/保证安全、卫生要求。法律第十四条(一)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安全、卫生有提出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生产者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并不得以合同、约定等任何方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所谓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实质上是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缺陷,包括设计上的、制造上的和指示上的缺陷。这是判定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生产者为了履行这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做到以下三点:1/在产品设计方面应当保证安全、可靠。在设计原理、总体结构、零件参数、材料选择、精度指标以及安全系数等各个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计算准确、安全可靠;2/在产品制造方面应当保证精度要求。在加工、制造过程中,必须保证零件的实际结构、尺寸、精度达到图纸规定的要求。并在产品组装、调试过程中,确保整以性能指标;3/在产品标识方面必须保证清晰、完整。对涉及安全或容易损坏的产品,应当一标注清晰、准确、完整的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等。
1/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以及国际上通行采用的质量管理方法。
2/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1.2.4.5.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1/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明确了消费者享有查询权和申诉权。也就是说,用户、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找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甚至到现场观看,进行调查;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反映。有关部门负有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责,不得推倭、拖延、拒绝。
4)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规体系的需要。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质量工作进一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并为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1.2.2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产品质量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起草的主要指导思想是:
要体现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要采用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充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起草原则是:
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目的是为了告诫、提醒人们应当注意安全。对于生产者如果未履行此项义务,则致使产品存在指示上缺陷,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4/其它标识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进行标注。
5/.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包装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消费者或消费者委员会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培训教材第三讲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介绍
傅伯雄
2002.4.20
一..产品质量法
1.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概况
1.2.4.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我国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要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1.2.3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2.产品质量立法(七届人大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9.1实施)
1.2.1产品质量立法的目的
1)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2)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打假治劣”的需要;
3)为了严厉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地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2.6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系统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厂址;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者提供的用于证明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据,是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包括合格证、合格章、合格签等多种形式。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必须使用真实、准确的名称,并且应当与生产者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厂名、厂址相一致。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标注产品名称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按照法律规定,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必须使用中文标注,也就是用汉字标注。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便于追究责任。
4/、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这些主体只要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1.2.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五项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所采取的激励引导和宏观管理的制度。
1.2.5.2·生产者必须保证出厂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对产品标识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依法标注产品标识是生产应当履行的重要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产品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循下述诸要点:
2/消费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法律第十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1.2.5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2.5.1.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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