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2008修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2008修订)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修订)
(2008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数据库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

第六条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

第七条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

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

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
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信息报送和整理
第九条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

第十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