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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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8.01
•【字号】粤国税发[2012]128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2〕12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调整、规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二、各地税务机关须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发布、办税服务厅张贴等方式,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予以公
示。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做出评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如需省国税局统一处理解决的可转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办理。

五、广州及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六、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47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28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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