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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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
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13
•【字号】木县政办发[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9.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
工作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34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更好地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必须由各乡镇(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各村委会主任签订;各村委会主任与承包耕种基本农田的农户签订。

二、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管地意识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土
地管理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到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用地。

四、切实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耕地保护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木垒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做好基本农田“五不准”。

对于耕地保护工作,县人民政府将在年底组织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好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

对工作不认真,导致基本耕地保护不力的乡镇,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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