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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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论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措施。
完善的必要性:第一,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我国证据立法的需要;第二,是转变我国公安司法人员诉讼观念的需要;第三,是保护人权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需要。
完善的措施:其一,完善证据规则体系;其二,建立统一的证据法典。
2、试论间接证据的特征和作用。
间接证据的特征:一是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二是证明过程的依赖性,三是证明方式的推理性,四是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的运用:其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其二,据以定案的每一间接证据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其三,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其四,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其五,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
3、试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概念:是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2)主要内容:第一,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
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第三,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第一,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
第三,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
(4)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中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而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反映了改革的不彻底性。
4、试论疑罪从无原则。
(1)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2)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第一,要求法官对疑案的处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加以解释和适用法律;第二,不仅在法庭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应该贯彻这种疑案处理的精神。
第三,辩方也会运用疑罪从无原则,动摇控诉方的指控和证明,使其指控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5、论直接证据的特征及其运用….直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直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证明性;
第二,直接证据以言词证据居多,存在虚假的可能性;第三,直接证据数量较少,不易获取。
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其一,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二,直接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三,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6、论疑罪从无原则:
(1)疑罪从无原则源于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2)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第一,要求法官对疑案的处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加以解释和适用法律。
第二,不仅在法庭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应该贯彻这种疑案处理的精神。
第三,辩方也会运用疑罪从无原则,动摇控诉方的指控和证明,使其指控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7、试论不轻信口供原则。
(1)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含义与确立意义
不轻信口供原则,又称为口供补强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单纯依赖口供,还须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不轻信口供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封建法定证据制度中口供至上并由此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状况进行反思的结果。
(2)确立意义:对于防止办案人员片面注重口供,以致使用非法方法获得口供甚至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8、试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意义及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的主要意义在于揭示这两种证据在可靠程度上的差异,为司法和执法实践提供了衡量证据可靠性与证明力的一个尺度,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尽可能地获取原始证据。
运用传来证据要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尽可能收集和使用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
其次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确切出处和来源。
最后,传来证据必须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9、试论证据裁判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
(2)其主要内容为:第一,在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只能是证据。
第二,在诉讼中,证据以外的任何东西,如主观臆测、妄想、推测等,都不是认定事实的根据。
即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能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认定。
(3)意义:此原则对于防止法官擅断,保障自由心证的合理性,防止口供中心主义,具有积极的意义。
(4)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亦有反映这一原则精神的相关条文。
此外,2010年两高三部《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规定》第2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对证据裁判原则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0、试论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1)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3)确立了具体的证人保护制度。
(4)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补偿制度。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
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