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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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推动安全管理“强基达标、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

3.编制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4.职责:
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及监督检查和统计及提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处理意见。

公司负责人负责制度的审核、批准及监督执行。

车间负责人负责本车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的执行。

5.工作要求: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的原则:
1.1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2“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原则。

1.3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的工作内容:
2.1生产经营过程按章指挥、按标作业,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操作规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等相关规定。

2.2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决策、部署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2.3制定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标准等技术文件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履行程序,及时开展修、建、补、废,内容无重大疏漏。

2.4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设备设施作用正常。

2.5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工作量配备人员,落实岗位准入标准和安全红线退出机制。

2.6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规定进行资格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新职、转岗、晋职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作业人员掌握相关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2.7生产、工程、采购、使用部门落实设备源头质量控制责任,禁止有质量缺陷的设备、设施、工具投入运用。

2.8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落实。

2.9生产前,影响生产安全的隐患得到消除,符合程序、标准。

2.10对事故、故障、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其它典型问题,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类型:
3.1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3.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的工作程序:
4.1各单位依照“双重预防体系”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隐患进行分类,一般安全隐患由各单位负责统计、分析,并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隐患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进行统计、分析,报公司领导并进行责任追究。

4.2各职能部门(不含安全部)依照“双重预防体系”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隐患进行分类,一般安全隐患由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分析,并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隐患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进行统计、分析,报公司领导并进行责任追究。

4.3安全部依照“双重预防体系”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隐患进行分类,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负责统计、分析,并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隐患安全部进行统计、分析,报公司领导并进行责任追究。

4.4公司外聘的安全服务单位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隐患进行分类,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负责统计、分析,并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隐患安全部进行统计、分析,报公司领导并进行责任追究。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责任追溯的内容:
5.1同一岗位重复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5.2同一员工出现同样的不安全行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5.3其它相同相类似的岗位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5.4公司进行通报的其他公司相同相类似的岗位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5.5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5.6其他情况。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责任追溯的处罚标准:
6.1存在第5条5.1、5.2、5.3、5.4情况的根据安全隐患的大小、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等进行1-10元的处罚。

6.2存在第5条5.5情况的由公司按照文件进行处理。

6.3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产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年度内累计2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累计4次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车间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度内累计5次的,视情况给予诫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责任追溯的统计时间及其他要求:
7.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责任追溯的统计时间为一个月一统计,一个月一处理。

统计处理的时间为每月的26日至30日。

7.2各单位(车间)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责任追溯。

7.3各职能部室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各职能部室进行统计、分析,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进行处理。

8、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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