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国、张小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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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国、张小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5
【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39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龙海阳
【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龙海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兴国;张小吉;钱小叶;常州京顺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兴国张小吉钱小叶常州京顺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兴国张小吉钱小叶
【当事人-公司】常州京顺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阳
【代理律所】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兴国
【被告】张小吉;钱小叶;常州京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赵兴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兴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赵兴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3:15:29
赵兴国、张小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民终39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吉。

原审被告:钱小叶。

原审被告:常州京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国。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兴国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吉、原审被告钱小叶、常州京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顺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兴国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兴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赵兴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银芬
审判员时坚
审判员龙海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戴强
书记员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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