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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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市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62号)有关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赞助、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三条资金主要来源:
(1)区财政资金补贴;
(2)区代管党费划拨;
(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4)社会赞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补贴不少于10万元,区代管党费每年划拨不少于5万元,实现资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捐款。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高新区工委办均出具收据,对捐赠额超过5000元的,高新区工委办颁发“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单位”、“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报道和宣传。
第三章资金的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资金救助对象为因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党员:
(1)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2)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
(5)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6)其它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救助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近五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的;
(6)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8)近三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第八条救助标准。根据资金募集和困难党员申报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
第四章资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九条申请。需申请资金救助的党员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
提出申请,填写上报《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救助申请表》)。
第十条审核。实行党支部(党总支)初审、党委复审、区工委办审核、区工委分管领导审批的四级审核制度。拟救助对象填写《救助申请表》后,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核实情况后报所在党委审查;党委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救助意见、救助标准,将《救助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工委办审核;工委办报区工委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公示。对救助对象,由工委办在党员所在党支部一定范围内进行3-5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发放。高新区工委办会同有关党委,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困难党员本人。
申请困难党员帮扶资金,以下几类党员救助,除了填写《救助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对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书面证明;
(2)对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