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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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的培养,是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
实践
教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
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高等学校学生参加校内外实习、创新
能力培养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直接
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有助于丰富学生实践内容,提高学
生实践能力,促进教学、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有机结合,是
加强学校与社会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全面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
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
学教育改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等文件
精神,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的重要作用,提高实践教
学质量,规范和加强学校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进行院校教育、
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一体化的终身教育体系的必要组成
部分:是指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疗机构、行
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分为直属临床学院、
非直属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实习基地等四种类型。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第二课堂活动、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实习、毕
业设计(论文)、科学研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提供
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四条直属临床学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明确
人才培养主体职能,在本科生临床理论及实践教学、研究
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位点建设及临床带教师
资培训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直属临床学院人才培养
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人才培养工作是考核评估的
重要内容之一;直属临床学院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
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健全人才培
养组织机构,加大教学投入,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
设置,加强临床学科建设,落实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条学校结合办学定位和学科优势,根据人才市场
需求,本着“整体规划、突出优势、强化建设、确保质量”
的原则,与时俱进地制定与修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充分挖掘教学资源,加大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力度,逐步
建成学科特色鲜明、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各专业实践教学
基地体系。
不断完善以直属临床学院为核心,非直属临床
学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为基础,基层实践教学基地为
补充,适应医学人才培养需要的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网络。
第六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要按照《XXXX大学临床教学
基地评审标准》进行评估认定,由学校教务处直接负责组
织实施。
其它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由专业所隶属的学院
具体负责,各专业要在所属学院指导下,参照《XXXX大学
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制定本专业实践教学基地评审
标准,报请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专业新建教学基地,
应先由所属学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学校教务处,由
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实地考察评审。
教务处负责将评
审结果报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研究决定
授予基地的名称,择期签订协议并挂牌。
学校负责聘任教
学基地部分教师为我校兼职教师,并发聘书。
第三章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七条实践教学基地应为专业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点建设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
件保障;应设立能够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教学和学生管理
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应逐年加大人才培养经费投入,保
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和提高教学人员待遇水平。
第八条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承担宏观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统筹管理和合理调配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资源。
通过
强化制度建设和创新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各级各类基地的
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与基地建设相互促进和共
同提高。
各二级学院承担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建设规划
及业务管理等责任;直属临床学院同时作为学校二级学院
对所分管的非直属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实习基地具有相
应管理职能。
各专业承担相应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组织及
教学质量管理等责任。
第九条直属临床学院应积极承担学校下达的各类人才
培养任务,并有效组织人才培养活动,主要任务包括:医
学生理论教学、见习实习、研究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等。
其他各级各类实践教学基地应认真履行协议,把
教育教学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任务,不断增强教学意识,按照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组织和完成好教学工作。
第十条学校要健全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指
导各学院和专业健全完善实践教学基地评价体系,定期组
织专家或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学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对考评优秀的基地,将给予表彰,在各项教学建设中重点
扶持;对推诿学校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明显滑坡等发展滞后的基地,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分配教学任务;考评不合格的基地,将给予警告,直至摘牌。
第十一条学校要指导各学院和专业按照的专业标准适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和专业要指导承担教学任务的基地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和完善各专业的课程质量标准,提交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逐步建成体现专业特色和符合人才市场需求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要对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规定。
各学院和专业要健全完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推行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共建的联动管理机制,包括指导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举措;建立双方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双方协同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制度;建立教学经验交流和师培计划等,促进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十三条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考评制度,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
要定期召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会议,完善各级机构的问责与激励机制,同时要依托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搭建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教师教学交流平台和
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发展平台,开展教师培训、指导、服务、生涯规划等学术与教学服务,形成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与教学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要指导各学院健全完善实践教学基地师资培养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大力加强基地教师育人为本的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实践教学基地的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
第四章人才培养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基地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教学基地建设,应成立有分管教学院领导参加的实践教学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学院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与管理队伍,建立以学院专任教师和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
依据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实验和实习大纲等要求组织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把教育教学作为基地的重要职责和应尽义务,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健全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基地建设和教学管理。
不断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基地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良好,教学条件良好,教学效果显著。
第十六条实践教学基地应强化教学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要切实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制,健全教学与学生管理机构与岗位职责,把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纳入各级责任目标管理,健全教学工作激励机制,激励教师静心教学,潜心教书育人。
第十七条实践教学基地必须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教学水平。
要确保优质高效地执行学校的教学任务,按照课程质量标准和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
健全完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制度,规范教学环节管理,教学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和教学结束时的考核等重要教学环节。
定期召开专题教学工作会,组织开展教研室活动。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基地必须强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确保学生动手能力培养。
临床专业教学基地要加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室)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学生临床技能培训水平。
坚持开展医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强化医学生临床能力的培养;其他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加强各专业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专业技能竞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实践教学基地涉及研究生培养工作时,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认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