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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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罚款规定
1. 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由医院安监室负责管理,财务组需独立设立账目以确保专款专用,其使用须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副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拨付。
二、表彰与奖励情形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 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医院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2. 对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进行制止、举报或提出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并被评为先进科室、部门及个人者。
4. 被评为省、市、局安全生产积极分子者。
5.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 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者。
7. 在安全生产科研方面有所发明创造,或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被采纳后取得显著效果者。
8.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其他特殊贡献者。
三、奖励程序
1. 安全生产先进科室和个人的评选由医院负责进行,评选材料需上报院领导审核批准。
2. 分管领导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医院院委会批准。
3. 奖励形式包括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同时发放一次性奖金。
四、处罚情形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室或个人,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 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2.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 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者(未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4. 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且未造成事故者(处以罚款),造成事故者追究科室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5.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者。
6. 事故发生后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者(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
7.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惩罚细则
1. 经济处罚: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罚款、赔偿损失、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处罚。
具体细则包括:
对未制定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科室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
专职安全员检查时,各科室需高度重视并陪同检查,及时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对未按规定要求反馈隐患整改信息的科室罚款。
对脱岗、离岗及对病人不负责的人员进行批评、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对“三违”人员进行当场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者加重罚款。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整改不力的科室给予一次性罚款。
对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科室给予罚款。
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的科室给予罚款。
对不接受医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科室进行罚款。
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维护者扣罚当月奖金,情节恶劣者开除。
2. 行政处罚: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者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行政处罚。
3. 刑事处罚:对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处罚程序
1. 经济处罚:对情节较轻且未发生事故的违规行为由医院直接处罚;发生事故者需上报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2. 行政处罚: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2024年医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二)
一、罚款制度
医院设立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由医院安监室负责管理,财务组独立建账,专款专用,其使用需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副院领导批准。
二、表彰与奖励
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 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医院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为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2. 对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进行制止、纠正或提出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科室、部门、科室以及个人。
4. 被评为省、市、局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
5.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 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者。
7. 在安全生产科研方面有所发明创造,或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效果者。
8. 其他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特殊贡献者。
三、奖励程序
1. 安全生产先进科室和个人的评选由医院组织进行,评选结果需上报院领导审核批准。
2. 分管领导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医院院委会批准后执行。
3. 奖励形式包括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同时发放一次性奖金。
四、处罚规定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科室或个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 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2.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 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者,未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4. 接到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者,未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科室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5.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者。
6. 事故发生后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者,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7.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8. 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惩罚细则
1. 经济处罚: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罚款、赔偿损失、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处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未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科室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信息的科室罚款;对脱岗、离岗及对病人不负责的人员罚款;对“三违”人员屡教不改者加重罚款等。
2. 行政处罚: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者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处罚。
3. 刑事处罚:对于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处罚程序
1. 经济处罚:对于情节较轻且未发生事故的违规行为由医院直接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上报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2. 行政处罚:由分管领导提出按医院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