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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我省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
保取得实效,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

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同时,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法规,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集中检查。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

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重点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
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扎实推进我省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教师招募工作,扩大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规模。

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

完善和落实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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