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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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管理费扣除标准,中国航空总机构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173号
【发文日期】2003-02-18
【实施时间】2003-0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上海、辽宁、吉林、四川、陕西、安徽、江苏、山西、河南、湖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航一集团2002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的请示》(航财[2002]6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