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监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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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监管的重要性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分业混业
一、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
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业实
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
广义的金融监管
是指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
律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
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制度安排,是政府以强力颁布的一系列行为规则,是多数行为主体经过博弈之后的制
度安排,从广义上来说,这种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
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
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可分为由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独家行驶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及由
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职责的多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
构的职权范围划分,又可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统一
监管模式。
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后至1978年的金融监管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9年―1992年)
1979―1984年为恢复调整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
心开始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为配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2月,先后独立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专
业银行;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
1985―1992年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带动下,金融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成立了近10家集团
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2家住房储蓄银行;各类保险机构、信托投
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信用卡公司、典当行以及证券
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融资中心、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等也登上了金融历史舞台。
与此同时,监管当局的职能得到了强化,
金融监管机制日趋完善,监管力度日益加大。
(三)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建立及完善(1993年至今为完善阶段)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监管当局宏观调控体系;建
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
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1993年至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
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
继挂牌,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
1995年分业监管的体制不断完善,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
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
券市场实施监督的体制。
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
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其
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成立,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构架分析
曾经在监管上一统天下的央行十几年来经历了3次大的分离:1992
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也离开央行;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成立,对银行的监管职能再从央行独
立出来。
至此,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犹如三辆独行的马车,行驶在各
自的跑道上。
2003年国务院对于三者进行了分工: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
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金融监管历史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起步晚、历
时短。
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自运行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
监管水平也大有提高。
但是,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飞速变化,尤其
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这一监管模式也暴露出许多弊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
的协调才能完成,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金融监管
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监管资
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
务操作系统;过于重视政府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外部监管重视不够;
处罚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不够等等。
四、建立全国统一监管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符合现实国情,还要考虑未来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
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是根据本国的
国情来设计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应
该选择不同的监管模式。
结合我国金融业的运营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追求的长远目标。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模式应该是:按照功能性金融监管的思路,通过立法设立一个覆盖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和各类型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为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切实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监管机构要能够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
同时,在这一监管机构内部,应该设立综合监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信托监管部等多个专业化部门,对于类似金融控股公司性质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可以由综合监管部负责监管,其他按照金融业务来确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这样,监管的一体化和专业化都能得到很好体现。
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具体历史阶段,应该在原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借鉴美国“伞形+功能”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尽快建立一个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1)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协调监管。
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重视央行与三大监管机构的业务分工与协调;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与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国家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保持密切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
此外,被监管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从中国金融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事实上已成为从分业经营走向
综合经营的中间平台,也会成为我国下一步综合经营的重点。
因此,对金
融控股公司能否进行有效监管是能否最终过渡到集中监管模式的关键。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在
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3)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
如前面分析,现阶段,
金融控股公司仍是我国实现综合化经营的一个较为可取的模式。
因此,当
务之急是需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在市场准入机制、监管机制、风
险控制等方面可参考国外立法体例并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的情况做
出相应规定,建立起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使对金融控股公司
的监管有法可依,并以此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4)引入先进的监管理念,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
在目前的监管中
需要引入激励监管的理念,尊重并鼓励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引入监
管成本、收益理念,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对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
分析,实施那些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措施,力避监管过度或监管不到位;监管当局要努力实现由原来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5)建立一支高素质金融监管队伍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必要保证。
现阶段,急需建立一批既精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金融理论知识,又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懂
管理、廉洁的金融监管人才。
而这一类型人才的获得,需要进行专门培养,所以建立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应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