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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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車險業務說明
第一節 汽車保險之種類
(一)汽車車體損失險(甲、乙式): 指被保險汽車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 事故發生,所導致的毀損滅失,由保險 公司來負賠償的責任。。汽車車體損失 險的保險期間一般為一年,依承保範圍 的不同,又可分為甲式保單與乙式保單
第一節 汽車保險之種類
車體損失險甲式: 1.碰撞、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 落物。 3.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4.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 任何其他原因。 車體損失險乙式: 1.碰撞、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 落物。
工程保險
什麼是工程保險 即泛指與工程有關之保險,但工程並非專 指建設而言,可涵蓋任何具有專業技術 性之工作或機器設備。 工程保險的特性 保險期間長 危險性高 核保專業技術 查勘的重要性 無固定費率計算公式
工程保險的種類
(一)營造綜合保險商品 (二)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商品 (三)營建機具保險商品 (四)鍋爐保險商品 (五)機械保險商品 (六)電子設備綜合保險商品来自第四節㐀認識強制汽車責任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特色: 採限額無過失責任。 擴大受害人範圍。 設置特別補償基金。 車禍受害人有直接請求權。 單軌制,所有汽車及動力機械均需納保。 理賠給付含死亡、殘廢及醫療費用。 保險費率釐訂採無盈無虧原則。 保險業須設立獨立會計。 費率釐訂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 死亡車禍,可領取暫時性保險金。
第一節 汽車保險之種類
當損失發生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自 負額,所謂「自負額」是指每一意外事 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 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 賠償責任。第一次3,000元,第二次 5 , 000元,第三次以後7 , 000元。 被保險人亦可選擇較高的自負額。 自負額制度,對保險公司而言,是減少 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對被保 險人而言,則是減少保費負擔。 「重置價值」新車保險金額是依據重新 購買車牌與型式的新車所需的金額,舊 車則是按使用年限逐年遞減25%決定。
第五節 機車強制保險
未投保強制責任險之處罰規定 (一)未依規定投保,處新台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 (二) 又肇事者,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 (三)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並停止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 或檢驗。
產險 理論與實務
第一章 財產保險 之意義與功能
一、保險的定義
– 簡言之,「保險乃是一種集合多數具有相 同危險之個體,藉數理與經驗,預測平均 損生成本,使少數個體因意外事故所致之 損失,由全體合理分攤的一種制度。」
而為維持運作上之公平與穩定,保險制 度係基於以下原理之發揮運作: ◎大數法則:使整體預期損失趨於穩定 ◎損失分攤:損失的合理分攤,個別危 險不確定之大損失,遂得化為小額而且 確定之保險費成本。
第五節 機車強制保險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之特色 1、採限額無過失責任,迅速理賠。 2、擴大受害人範圍。 3、設置特別補償基金。 4、車禍受害人有直接請求權。 5、採單軌制,所有機車均需納保。 6、理賠給付含死亡、殘廢及醫療費用。 7、保險費率釐訂採無盈無虧原則。 8、保險業須設立獨立會計。 9、死亡車禍,受害人家屬可領取暫時 性保險金。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是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 車,致使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賠 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對車禍受害人提 供一基本保障的保險。 傷害責任險 財損責任險 第三人責任險保險費之計算是依照被保險 人的性別、年齡及過去三年內的賠款記 錄來作計算,賠款記錄愈多則保費相對 較高,反之則可減收保費。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
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 21條規定。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駕駛該汽車者。
第四節 認識強制汽車責任險
汽車交通事故之處理: 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係指下列情形: 翻車緊急煞車撞及人員、物體、或尚未 強制其投保之車輛所致之交通事故 二輛汽車交通事故 三輛汽車之交通事故 四輛(含)以上汽車肇致之交通事故
強制汽車責任險
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故屬於強制性保 險。其保險的保險金額固定為一個人體 傷新台幣20萬元、死亡120萬元。 汽車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般為一年;但是 新的自用小客車於第一次投保時,按規 定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一次辦理三年 有效的保險,三年期滿續約時再改為每 年辦理。
汽車附加險種類
車體損失險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 積水險 罷工暴動民眾擾險 供教練開車車體損失險 汽車經銷商車體損失險 竊盜損失險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供教練開車竊盜損失險 汽車經銷商竊盜損失險 汽車運送損失險
汽車附加險種類
第三人責任保險 醫藥費用 汽車經銷商 汽車製造業 汽車修理業 供教練開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酗酒駕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汽車乘客責任險
二、危險管理的概念
通常危險管理措失可分為: 避免危險 損施預防 損失抑制 非保險轉嫁 損失自留 保險轉嫁
管理措失
保險轉嫁 損失自留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 幅度
保險(保費昂貴 拒保)─被迫自留 避免危險 非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 頻率
責任保險的種類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產品意外責任保險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海上保險
什麼是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一般社會大眾俗稱為水險。依 標的物之不同,可分為貨物運輸保險、 船體保險、漁船保險及責任險等。
各種特約保險(附加險)
是指必須先投保汽車車體損失險、汽車 竊盜損失險或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後 才可以附加的保險,不能單獨購買。汽 車附加險由於是基本汽車保單以外由客 戶自由選擇是否加保的保險,所以必須 增加保險費,始能生效。 基本上,汽車附加險的保障內容是針對 汽車車體損失險、汽車竊盜損失險、與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除外事項,也就 是上述保險的不保危險事故所設計。
汽車竊盜損失險
指被保險汽車因偷竊、搶奪、強盜所引 起的毀損或滅失,而由保險公司對被保 險人負責賠償責任之保險。保險期間為 一年,保險金額則是按照重新購買同一 廠牌與型式的新車所需的金額來訂定, 舊車則是按使用年限逐年遞減25%後 的價值來決定。 目前汽車竊盜損失險有自負額的規定, 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份負擔賠 償責任,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會先扣約 定折舊,在約定由被保險人負擔10% (或20%)的金額當成被保險人的自 負額,被保險人也可選擇較高的自負額。
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的功能是保障債權人因債務人 不履行約定償還款項所造成的損失,其 性質與保証保險相似,但卻非保証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 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証保 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 標的之各種保險。例如: 現金保險 承保現金於運送途中、存放金庫內、置 放櫃台時,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 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故可 分為現金運送保險、庫存現金保險及櫃 台現金保險。
第五節 機車強制保險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 所有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一輛車事故」 所致駕駛人之體傷、殘廢或死亡不保。 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 3.二輛車以上發生事故時,各自向所投 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如其中有 未投保車輛,(駕駛人需確定完全無責 任後)乘客則可向有投保車輛之保險公 司提出理賠申請。
四、保險的功能
損失的補償 減少焦慮 促進損失預防 提供借貸保障 累積資金
第二章 財產保險總覽
汽車保險之種類
汽車險之種類概有下列: 汽車車體損失險(甲、乙式) 汽車竊盜損失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強制汽車責任險 各種特約保險(附加險)
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於所承保的建築 物或建築物內動產,因為火災、航空器 墜落、爆炸及閃電電擊等意外事故所導 致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內容負責 賠償的保險。火災險之種類概有下 住宅火災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 長期火災保險 火災附加險
第二節 汽車保險單之簽發
要保手續 汽車保險於要保時,要保人於要保書內所 應填寫之事項有下列幾項: 被保人之姓名、住所、電話及約定收費 地點。 保險期間。 被保險汽車基本資料 被保險人資料 要保汽車保險種類。
第二節 汽車保險單之簽發
其他作業應注意事項 1.首先逐一檢視要保人所填寫於要保書上 資料,是否齊全、清楚、正確。 2.檢查車體損失險及竊盜損失險之保險金 額是否適當,切勿超額保險,以避免道 德危險。 3.投保車損險時,若非續保車輛,需事先 安排勘車。
第五節 機車強制保險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 (一)傷害醫療給付:二十萬元為限。包 括:急救、醫療、護送、 (二)殘廢給付: 依殘廢等級(15等級 160項)給付,三萬元~一百二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新台幣一 百二十萬元。 (四)每一事故理賠無上限。每一次汽車 交通事故每一人體傷及死亡最高給付限 額為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
責任保險
什麼是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 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換言 之,責任保險是在被保險人因疏忽或過 失行為,而依據法律規定,對第三者應 負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之責。 責任保險的功能 (1)分擔肇事者責任(2)保障受害者 (3)保障社會安定。
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 通之行為所致者。 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者。
第四節 認識強制汽車責任險
追償事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加害人有 下列情事者,保險公司依規定於賠付後, 再向加害人追償。
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第三節 理賠共同規定事項
自負額 保險契約之終止 複保險: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故意或 意圖不當得利而複保險者,該契約無效 保險單權益移轉: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 移轉者,保險公司不負賠責任。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立即報請當地憲 警單位處理,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不保事項 代位求償
貨物運輸保險
什麼是貨物運輸保險? 貨物自甲地運往乙地,經由各種運輸工具, 皆可由貨主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包括: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陸上貨物運送保險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郵包貨物運輸保險 戰爭(兵險) 罷工或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保證保險
保証保險是對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 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遭受 之損失,給予賠償之保險。目前經財政 部核准辦理之保証保險有員工誠實保証 保險、限額保証支票信用保險、消費者 貸款信用保險、住宅抵押貸款債還保証 保險以及六種工程契約保証保險。
第四節 認識強䈶汽車責任險
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給付項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 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給付三萬元~一 百二十萬元。
死亡給付:每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每一汽車交通事故每一人傷亡之責任限 額為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
第四節 認識強制汽車責任險
損失自留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保險轉嫁 損失自留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三、財產保險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契約因性質特殊, 具有射倖性之因素,特別強調保險契約 是最大誠信契約,以避免道德危險。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指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一定關係而具 有的經濟利益,此經濟利益會因保險事 故之發生而受損 ◎損害填補原則:財產保險在使被保險 人遭受損失時,能獲得充份之補償,但 以恢復損失發生前之狀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