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锡财农[199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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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10.22
施行日期1999.08.01
文号锡财农[1999]116号
主题类别契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财农[1999]116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市区契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实行的契税有关优惠政策,于1999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律改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政策调整范围。

此次契税政策调整仅限于是住房的买卖和交换,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的赠与、非住宅房屋的买卖。

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暂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单位和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房,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三、关于应纳税额的认定办法。

纳税人应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统一由代征单位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政策加以审定并签注意见。

代征单位凭契税征收机关审定意见据实征收,不得随意减征、缓征。

代征单位代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由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代征单位在经办人一栏盖章);
2.购房合同原件;
3.付款凭证复印件;
4.开发商出具的购房付款证明。

四、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及其它普通住宅。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凡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认定为普通住宅。

但不包括别墅、度假村商品楼、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

五、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

空置商品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空置商品住房的竣工日期,应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

由房地产开发商据实申报空置商品住房的项目名称、房屋座落、面积、竣工验收日期、验收合格证号等有关资料。

六、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对擅自采取更改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签订时间、隐匿、销毁有关凭证、提供伪证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按偷税论处,契税征收机关将依法追究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商等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对于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对于是1999年8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含发票、首次预付购房款收据)、确认书等。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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