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成员日常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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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生事务委员会
成员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员会成员的日常行为,提高自身修养,保证委员会高效稳定地运作,更好地为同学们服务,根据《****大学学生手册》,结合委员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由****大学委员会各委员策划,办公室负责具体拟定及实施,其他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大学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二章思想表现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委员会有关章程,不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或参加非法活动。
第五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
第六条热爱祖国和人民,弘扬民族精神,自觉维护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委员会稳定。
第七条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一)自尊自爱,自重自信,自立自强。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帮助,热忱待人。
(三)诚实守信,为人正直,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
(四)委员会成员间互相尊重。
第八条热爱委员会集体,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为实现委员会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目标而努力。
第三章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遵守例会制度。
(一)准时与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应参加的有关会议。
(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及时请假。
(三)开会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翻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不得听MP3或随身听,不玩手机,非讨论时间不得讨论,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会场。
第十条遵守会议室使用规范。
(一)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扔杂物。
(二)离开会议室应关灯关窗、联系办公室及时锁门。
第四章活动室(办公室)及物品使用细则
第十一条遵守活动室使用条例。
学生事务委员会活动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内容包括开关门、保管室内配备的各种设施用具,协调各部门打扫室内卫生等,细则如下。
(一)活动室的使用必须征得事务委员会主任的许可。
(二)例会时办公室跟会人员应按时到达办公室开展有关工作。
(三)各部门的文件、档案由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整理,保证档案的整齐;未经委员会有关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翻阅有关资料;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翻阅私人物品。
(四)活动室钥匙由办公室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各部门在征得许可后,由该人员负责开门。
(五)各部门在进入活动室后,由该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保护室内的各种设施用具,防止外来人员进入,防火防盗等各项事宜。
(六)使用活动室,要保持室内整洁,严禁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乱丢果皮、纸屑等,结束后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整理好桌椅,打扫室内卫生。
(七)离开会议室时,务必关灯,关窗锁门,并及时归还钥匙。
(八)为保证活动室干净、舒适的环境,每周日下午由各个部门轮流组织人员打扫活动室卫生。
(九)活动室主要为委员会内部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外人参加,须经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遵守物品管理制度。
(一)活动室及会议室的桌椅、装饰、会议簿、笔等物品为公务之用,不得挪为私用,如发现违反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种物品原则上只为委员会内部人员使用,其它组织若借用,需有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借用,并在两天内按时归还。
(三)对于外借未及时归还的物品,借出人员要做好催促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为控制活动室及会议室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室用品的购买,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并做好花费开销记录统一上报。
(五)对决定报废的用品,要做好登记,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等报废处理的有关信息。
(六)物品使用人员要爱护、节约各种物品,造成物品损坏或遗失的,要上报具体情况和原因,由办公室做出物品的调配和记录。
第五章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应对委员会工作有正确的认识。
(一)委员会工作是锻炼能力、提升自我的途径之一。
(二)成员应在保证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借在委员会办公之名无故旷课。
第十四条有良好的工作态度。
(一)工作过程中应做到言谈举止文明得体。
不在公共场合喊叫、喧哗,不抽烟,不吃零食,不讲脏话、粗话。
(二)认真对待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态度应保证严谨、求实、热情。
认真、及时、准确的完成各自的任务,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有良好的工作方法。
(一)讲求工作方法的合理性,高效性。
善于在工作中思考和探索,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在工作中注意合作。
委员会成员应当团结协作,委员会各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由某个部门牵头组织活动或者开展工作时,若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可向委员会委员报告,由委员会委员予以协调。
(三)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分歧时,应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可武断、擅作主张。
第十六条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和精神风貌。
(一)工作过程中应保持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精神状态。
(二)保持着装整洁、朴素、大方。
公众场合,不穿跨栏背心、超短裙、拖鞋等。
(三)外场工作时应佩戴工作证。
第六章委员会骨干
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作为委员会核心领导部门,成员应做到以身作则。
(一)应自觉履行有关责任、义务,不得玩忽职守。
不断提高自我认识,努力引领建设好委员会。
(二)应按时召开部长例会,处理有关事务。
(三)应积极听取下级意见,处理事情不可个人化,情绪化,重要决策应在深入讨论后下达。
(四)不应滥用职权,不得以委员会干部身份欺压干事。
第十八条委员会部长及副部长作为中间力量是调整各部门之间关系的重要枢纽,也是联系委员和委员会成员的重要力量,应尽职尽责地完成有关任务。
(一)按时召开部门例会。
如需临时加会或取消会议的情况,应提前向办公室递交申请。
(二)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努力提高委员会整体的连通性和工作调整的灵敏度。
(三)对委员要积极沟通,认真完成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对本部干事要及时洞察成员的情绪变化,关心每一个人。
(四)安排布置工作时,要在了解干事的情况下作出正确决定。
不要超出成员能力,致使工作无法完成;同时,也要保证下级成员不因工作任务而耽误正常学习时间。
(五)成员犯错要及时指出,耐心教导,帮助其改正。
第七章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委员会成员,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劝退;(4)辞退。
对于特别恶劣的,将上报学校进行有关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者,给予辞退处分并上报学校。
第二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视情节给予劝退或辞退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委员会有关章程、制度、规范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恶意顶撞上级、老师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与其他部员发生冲突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工作不积极、不负责者,将进行批评教育。
视其改正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例会无故迟到、早退的将进行批评教育。
视其改正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习成绩较差,出现补考或重修的,将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其他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处罚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适当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此规范最终解释权归****大学学生事务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条此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学生事务委员会
201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