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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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安乐死案例分析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学
探讨
【中文摘要】安乐死这一问题历史源远流长,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人类寿命大大的**,与此同时,人们对自己的生命的终结也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安乐死”将死亡和快乐这两个极不和谐的字眼结合起来,同时也让人类社会为它的合法性产生了持久的争议,而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将安乐死的争议推向了高潮。
本文对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类型,安乐死的伦理学问题,外国及我国的安乐死的现状进行了描述,揭示了安乐死已是我们目前必须面对的问题,并且对安乐死的发展趋势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中文关键词】安乐死;
人道主义;
身患绝症;
立法;
【正文】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的死亡或尊严死亡。
其本质是重病患者在不可挽回
地趋向死亡的过程中.无论在肉体状态还是精神状态上,都能安乐地死去。
安乐死的历史:追溯安乐死的历史,可以发现它的存在与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医疗水平及意识形态的发展关系密切。
在古希腊、罗马,人们可以随意处置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也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由他人帮助死亡。
到了中世纪的西方社会受到了基督教统治的影响,而基督教教义认为人的生命属于上帝,个人自己是无权放弃生命的,因此中世纪普遍不赞**乐死【1】。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从19世纪开始的。
这是因为随着医学科研水平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寿命得到了**,同时伴随着濒死期的**,这就使得现代人比古代人遭受了更多的病痛的折磨。
因此,是否应该允许临终期病人安乐死就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热点。
到了2O世纪3O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
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英国建立了“自愿安乐死亡协会”,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在此基础上,1999年8月19日,又通过了最终修正案。
规定凡16周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2】。
安乐死的类型安乐死可以分为被动的(或间接的)安乐死和
主动的(或直接的)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也称“主动安乐死”,美国刑法界也用“MercyKilling”(怜杀)来表达,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者给服毒性药品等等。
而消极安乐死也称“被动安乐死”,可用英文“Lettingdie”来表达,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3】。
被动安乐死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①被动安乐死的实施者必须具备相应医生资格,熟悉患者病情,并且有能力实施安乐死措施;
②医生不仅是安乐死的实施者,还应当是一名人道主义者,实施安乐死的措施应谨慎,不能使患者遭受因安乐死措施而带来痛苦;
③知晓病人死亡已经临近,就不必再为其使用维持生命的器械和技术,可以让病人选择诸如阿片类、大麻类麻醉药或止痛药,旨在提前结束其生命。
主动的安乐死中又分为主动的自愿安乐死与主动的非自愿安乐死。
所谓主动的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在头脑、意识清醒时,有实施安乐死措施的要求。
主动非自愿安乐死包括对患有严重残疾的儿童的处置和对植物人的处置。
现在人们所谈论的安乐死主要是指主动自愿安乐死。
从伦理的角度看,两种安乐
死背后,都具有良好的道德地位,都是希望患者免受痛苦。
安乐死的伦理学问题安乐死在诸多基本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分歧争论(一)主动与被动大多数人认为被动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但同时又担心如果实行被动安乐死,会导致道德上和实践上赞同主动安乐死。
如果主动安乐死是合法的,这就等于社会公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审慎地杀人,我们将逐步地把不自愿安乐死合法化。
我们从仁慈杀人到非仁慈杀人,从合理杀人到非合理杀人。
最后,生命将会被漠视。
(二)自愿与非自愿。
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本人在意志清醒的状态下要求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如婴儿、脑死病人、昏迷不醒病人、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实行安乐死。
围绕着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的争论在于,把自愿安乐死限于自愿谋求死亡、身患有难以忍受的疼痛的绝症病人。
但是,反对者的理由是:1.每一个无辜的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利;
2.自愿难以确定。
3.患者受到医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那意味着什么;
4.医学发展可使绝症不绝【4】。
安乐死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现代意义的安乐死被广泛地讨论已有半个多世纪,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却屈指可数.一些医务人员因实施安乐死而冒犯法律。
如法国曼特·拉·乔立医院
的护士克里丝蒂姗·玛菜弗因有意促成三十多名晚期癌症患者及病情严重的神经病人的死亡被判有意杀人罪等等,这些例子屡见不鲜。
因此安乐死的立法问题被人们广泛关注【5】。
在中国现阶段,尽管为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很高,但是我国很难说已具有普遍的社会需要和充分的立法条件。
实行安乐死必须要有下面几个前提:第一:社会保障体系相当的完善,每一个人不会因为生活困难。
第二:社会监管体系相当的完善,家人不会和医生勾结起来制造病人想安乐死的文件.批准安乐死要经过相当严格的手续.否则安乐死就成为了杀人的一种工具.第三:社会道德水平相当高,社会充满了爱和帮助.应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为安乐死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为安乐死立法的态度应是积极且慎重的,但是可以说,安乐死的立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凡物莫有不死,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我们不能选择生,但是,在死亡的面前,我们确有选择有尊严,安详地离去的权利。
如果说死亡本身给人带来的就是恐惧。
那么,安乐死就好似死亡列车上舒适的软卧,让人在睡梦中到达生命的终点。
在人类文明的进展历史中,安乐死必定会是浓重的一笔。
【参考文献】1张颖,李义庭,李爽,刘芳,柯斌铮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l(4):130-1322李珂安乐死的内涵与外延**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8(1):111-1163李智敏安乐死问题研究HeahhMedicineResearchandPractice2008(2);81-844龚群安乐死问题的历史及其研究道德与文明2000(5)5江洁清安乐死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0,14(4):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