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模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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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
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
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
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____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
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模版(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发放的证明文件,用于向用户证明产品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包括证书的申请、审查、发放、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信息公开。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整个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做好证书的申请、审查、发放、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证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实力和条件,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证书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证书,不得擅自篡改、涂改证书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证书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二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用产品的制造单位和产品的相关资料;
(二)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图;
(三)产品的质量控制流程图;
(四)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向发放机构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发放机构应当收到申请材料后,进入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发放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对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六条完成现场评估后,发放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发放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记录并保存,以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章证书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八条发放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进行发放,并向申请单位提供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收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证书,并进行相应的宣传和宣传材料的更新。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在使用证书时,应当确保证书的正确性、真实性,不得对证书内容进行篡改、涂改或其他损害证书形象和可信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证书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证书,并对证书进行有效保管,不得擅自转让、买卖证书。
第二十二条证书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证书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标识的更换工作,不得使用过期或已失效的证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放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要求,对已发放的证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监测比对等方式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证书,发放机构有权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五条发放机构应当将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记录并保存,以备相关部门查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发放机构如违反本细则的管理规定,导致证书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以上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模板,参照此模板制定具体的证书管理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