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完整版doc(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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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完整版doc(一)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背景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有效合理地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提高合作双方的利益,保障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约定以下合伙协议。
第二条定义
1. 本协议所述的“合伙企业”指由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者组成的合作组织。
2. 本协议所述的“合伙人”指出资、投资建造、投资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合伙企业成员。
3. 本协议所述的“投资额”指每位合伙人根据其出资比例向合伙企业缴纳的投资款额。
4. 本协议所述的“投资比例”指每位合伙人出资额在合伙企业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总部地址
1.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2. 合伙企业的总部地址为: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
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建造、开发和管理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2) 进行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营;
(3) 从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咨询、设计和技术服务;
(4) 从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材料供应、设备租赁和人力资源服务;
(5) 从事其他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出资与收益分配
第五条合伙人的出资额
1. 合伙企业的总投资额为:
2. 每位合伙人的投资额按照其出资比例缴纳。
第六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 合伙人可选择一次性全部出资或分期出资。
2. 对于分期出资的合伙人,应在本合伙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
日内按照约定的出资计划缴纳出资款。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与投资收益
1. 合伙企业所得的利润,在扣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和准备金后,依据合伙人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由合伙人共同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风险分担
1. 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分担比例与出资比例相同。
2. 对于超过其出资额的债务,合伙人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
1. 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人大会、常务合伙人、及其他必要的管理机构。
2. 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权力:
(1) 选举和罢免常务合伙人;
(2) 修改本合伙协议;
(3) 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和经营事项。
第十条常务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力
1. 常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并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合同和其他文件。
2. 常务合伙人需在合伙人大会的监督下履行职责,接受合伙人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决策程序
合伙企业的重要决策应经过合伙人大会的讨论和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四章合伙期限和解散
第十二条合伙期限
1. 合伙期限为____年。
2. 合伙期满前,合伙人可通过书面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合伙企业可以在以下情况解散:
(1) 合伙目的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2) 合伙企业的经营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正常经营;
(3) 发生法定解散事由。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保密条款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各方应对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合作项目的技术和商业信息等保密,并在协议终止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合伙协议的签署、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于因本合伙协议引发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伙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1. 本合伙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伙协议一式若干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伙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合伙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合伙人大会的决议,并由所有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