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尘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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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尘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防尘管路安设不齐全、不完善的,对区队责任人处罚300元,分管队干处罚200元。
第二条井下巷道不按规定清扫、冲洗,或设备存在煤尘堆积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处。
第三条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无完善的喷雾装置或不封闭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处。
第四条随意损坏或移动皮带巷水幕、转载点水幕,使用过程中意外或自然损坏未及时恢复和修复,因检修需要移动防尘设施未在检修完2小时内恢复好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五条井下水幕安设数量不齐全,喷雾未按要求安设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处;安设位置不合理、雾化效果较差、不能封闭巷道全断面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处。
喷浆点下风侧未设喷雾,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处。
巷道侧喷雾高度喷到车玻璃上,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处。
第六条采煤机、掘进机无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较差,不能覆盖滚筒或未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次。
第七条综采工作面初采前,架间喷雾不完善的,每缺一道处罚300元,工作面回风巷捕尘网、机尾防尘滤网及喷雾未及时安设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第八条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或手动喷雾雾化效果较差或不坚持正常使用,对责任人处罚200元/道。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水幕未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无故不开水幕或随意关停水幕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道。
第十条随意关停大巷及回风巷水幕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道。
第十一条自动喷雾装置不完好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处。
第十二条隔爆设置的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或日常维护不到位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处。
第十三条未建立巷道清扫及冲洗记录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第十四条粉尘测定仪数量不符合要求、未定期测尘或测尘报表、图纸、台账等资料不全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第十五条放炮作业的采掘面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对跟班队干处罚300元,对施工区队处罚1000元。
第十六条因掘进队将压入式风机开单电机,造成压入式风机风筒出口风量小于除尘风机的吸风量,除尘风机发生循环风,对队长、跟班队长各处罚500元/次。
第十七条测风员未按要求每旬对压入式风机风量测定,并将测定数据填写在风机管理牌板上,未按要求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对测风员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二条未按要求每天早班对喷雾装置等进行维护,,对跟班队干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定期对采掘进工作面粉尘浓度进行测定的,对测尘员处罚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