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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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运会关于转发《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创有依据、评有标准、学有榜样,树立我市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2、《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 6-2004)等规范、标准和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督站组织评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 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件的形式将创建“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我站综合科和监督科各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必须将此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

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和我站各监督科负责对申报工程项目的
日常过程监督,综合监督科负责申报工程项目的综合验评。

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向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或我站监督科申报;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符合条件的报我站综合监督科;综合监督科在结构封顶前开展综合验评,并对综合验评情况定期上网公示。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5、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6、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7、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8、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9、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10、采用双层水泥板活动房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1、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

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2、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在综合验评时须达85分以上,综合验评内容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占总分值的70%;
2、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治理落实、执行情况,占总分值的30%;
3、文明创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丢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整改的;
4、有关规定其他情况。

第四章奖励
记优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发文在全行业通报表彰,颁发“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证书。

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招投标时优先。

给予工程造价1%--2%的奖励。

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五章附则
附件2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工程概况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自评汇总表
危险性较大工程检查自评汇总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综合综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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