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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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管好用好离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
活动经费的使用是为离退休同志“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而设项开支。

主要用于离退休同志开展集体和个人活动,及订书报、学习资料等。

二、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活动经费以学校按离退休人员分类拨款标准,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掌握,财务处审核报销。

(一)离休干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1、为使离休干部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形势,每年用特殊经费给每位离休干部各订一份日报、《老人报》和《秋光》。

此外,还根据政治学习的需要,购买一些学习资料。

2、逢国庆、中秋节、老人节和春节从特需费中给每位离休干部各发一次慰问金,并给生活困难(重病、长期病号)的离休干部困难补助。

3、实行经费包干,每年组织1-2次活动,确因身体问题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4、其它必要的活动开支
(二)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1、每年给退休人员每人各订一份《老人报》和《秋光》(双职工只订一方),统一由离退休工作处集中办理。

2、为方便各离退休小组组织活动,充实和活跃老同志的晚年生活,增加老同志互相交流,了解的机会,促进老同志的身心健康,每年抽出部分活动经费作为小组集体活动费,由各离退休小组管理掌握使用。

离退休小组活动费的使用原则
(1)使用范围,用于外出参观旅游,召开座谈会、茶话会、慰问病人等集体活动。

不得集体发放现金或物品(慰问有特殊情况同志的补品,为老同志购买生日蛋糕等除外)。

对确实行动不便、有病住院、住家和住校外回校参加活动有困难的同志,小组可视情况灵活使用其份内经费。

(2)经费划拨,于每年初由离退休工作处核定各小组人数后,会同财务处一次性划拨各小组。

(3)各小组应在新一年度下达经费前(3月份),由组长将上一年的开支票据按顺序编号装订,并列出收支情况统计表交离退休工作处审核、保存。

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活动的,应在新一年度活动费按10-20%扣罚。

(4)各小组应建立相应的集体管理和专人负责制度,保证计划开支、专款专用。

活动费使用情况,每年应向本组离退休人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集体活动费要求安排当年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
使用。

(三)机动活动费的使用
1、订购公用图书、报刊、资料等。

2、组织离退休同志集体外出参观及开展老人节系列敬老活动
3、开展民办公助旅游活动
4、组织各团体活动
5、支付各单位兼管离退休工作同志参加离退休小组活动费用。

6、支付校外领薪退休人员参加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广州市内参观活动所需费用。

四、双职工住校外及出国定居人员书报费的报销办法:
1、住校外和出国定居的离退休同志,离退休工作处不给予订书报,凭本人订购书报发票报销。

离休同志按当年离退休工作处为离休干部所订书报用费报销;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报销50元。

2、双职工一方是离休干部,另一方是退休人员,在离休干部一方订书报;退休人员方凭订购书报发票每人每年报销50元。

3、退休双职工,一方订书报,另一方凭订购书报发票每人每年报销100元。

4、书报费报销的时间及期限:
(1)报销时间:每月30日一天,节假日顺延,其它时间一般不办理。

(2)报销期限:可跨一年度,逾期取消。

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房产资源的配置,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维护好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及党、政、工、团机关单位,所指用房分为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中房屋面积均指可分配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配电室、保安监控室、值班室等公共空间的面积。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定额核算、有偿使用、提
高效益”的管理原则,优先保证教学用房、标准配置办公用房、有偿使用科研用房。

学校统筹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核定和管理,各学院(部、处、中心)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学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订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公有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研究和解决用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讨论用房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对违反用房管理的行为提出处理决定。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成立“公有用房管理小组”,制定本单位用房的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收缴费用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和本单位的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用房使用方案,统一调配、规范管理,集中使用教学科研用房,标准配置办公用房,收取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七条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各单位应统一管理和使用科研用房,依托学科和学术团队组建科研共享平台,实施项目进出机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四级以上岗位人员(含四级)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自的科研团队或平台分配单独使用的科研用房,面积不得超过
本岗位级别科研用房的定额面积;五级以下岗位人员(含五级)原则上不配置个人科研用房,按工作需要进入科研团队或平台使用科研用房。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核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按定额标准核定各类用房总面积并移交二级使用单位,核算房屋资源使用费,保证公用房屋的合理配置。

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用房的核定和调配工作。

第三章面积核定
第九条学校制定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细则,按照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四大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汇总和调配各单位的总用房面积。

(一)教学实验用房面积:教学实验用房是各教学单位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用房(不包括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室),根据当量学生数、不同专业、学科及不同类别实验性质及实际需要,分别核定。

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分配到学院,不计入学院定额。

(二)科研用房面积:科研用房是指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房屋。

根据各单位人员的聘任岗位级别、在编人数、到
账可支配科研经费数和省部级科研平台数,分别核定面积和计算房屋资源使用费。

(三)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教学单位党政办公用房、会议室,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等。

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机构人员编制、职称(职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核定面积。

(四)其他用房面积:其他用房是指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需要的辅助用房,根据各单位的规模核定面积。

第十条学校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国家级科技平台用房由科研用房、公共平台(大型仪器室)和专职人员办公用房三部分组成,其中科研用房按同类人员和经费标准的120%核定,公共平台使用面积据实认定,专职人员办公用房执行学校同类人员标准。

研究人员编制所在学院不再重复计算科研用房面积,只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第四章核算与收费
第十一条各类用房定额面积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格按定额的标准安排使用,不得超定额安排和使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教学实验用房、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按定额标准核定,定额内免费使用,超出定额面积实行有偿使用;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如总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超额部分原则
上交还学校,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少于定额面积时,差额面积不补,但作为二级单位用房调整的依据之一。

确因工作需要在核定标准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教学实验用房、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超定额面积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按全年12个月收费。

第十四条科研用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限额内面积:5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面积10%以内的部分:20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面积10%-20%的部分:40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面积20%以上的部分:80元/平方米/月,按全年12个月收费。

房屋资源使用费可在课题经费中的间接经费中列支,也可在横向课题经费等列支。

第十五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额外增加的用房按超额使用面积计费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收费办法
(一)财务处为各单位建立房屋资源使用费专项经费账户,各单位根据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统计并提供项目经费卡号、支出栏目和金额,统一到财务处转入该帐户。

房屋资源使用费按月核算,按年收缴,每年3
月份,资产管理处核算房屋资源使用费,发放缴费通知,同时抄报财务处,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二)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提高各单位的管理效益,学校按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总额的30%返还各单位,返还经费由单位统筹,专款专用,除优先用于支付本单位房屋资源使用费外,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用于支付与本单位用房密切相关的水电费、房屋维修费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增减用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有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
(三)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四)办理用房或退房手续。

如单位的实际用房面积少于本单位教学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学校将优先补足。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用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未交或未交足的,财务处从相关二级单位的可支出的相关账
户、或二级单位指定的经公示的所属科研经费等账户扣除相应金额。

第二十条学校在新建公用房和腾空公用房中预留储备用房,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发展用房,形成校院两级储备用房体系。

一般情况下各单位新进人员用房由本单位内部调整解决;校新组建独立建制的跨学科高水平研究机构,或进人单位缺额面积较大(20%以上),在学校储备用房中解决。

各单位可将预留的储备用房交由学校管理,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管理范围,不计入该单位用房面积,如需启用,报资产管理处办理储备用房使用手续,计入该单位总用房面积。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占用)公有房屋,对违规侵占公有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迁出,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超额面积计费标准收取相应面积的三倍以上(含三倍)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

确需对房屋用途做出改变的,事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重新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如需对现有用房进行改建、维修、
装修的,改建、维修、装修方案须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得利用教学科研办公用房从事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和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等。

否则,没收违规所得,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围蔽走廊、门厅、通道等公共场所,违者将责令拆除,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在办理离职、调动、离退休时,应主动将其用房退还所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所在单位重新调配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退的,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工程基础教学与训练中心、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测试中心等教辅单位的党政办公用房按机关部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执行,业务用房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单位及特殊机构、特殊用
房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及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

大学教学科研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
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科研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风险防控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当年度内广东省财政厅规定必须通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外,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购置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的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细则。

教学科研材料:指用于教学科研的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实验用原材料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燃料、化学品、生物试剂、气体、木材、水泥、建筑材料、种子种苗、试剂盒、化肥、农药、饲料等;
低值品: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实验材料范畴
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使用寿命较短、容易损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含部分维修配件)、实验小动植物等。

第三条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实施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均需按本细则实施采购。

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的低值易耗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均纳入该平台管理,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低值易耗品管理机制,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处、教辅部门等)、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发展规划、教务、科技、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部门:负责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建立低值易耗品信息化管理平台,设置专人负责低值易耗品管理服务工作;
(二)经费主管部门:学校发展规划、财务、教务、科技等部门作为低值易耗品采购经费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采购所在项目的管理和合同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开展相关审计检查工作。

第七条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承担监管责任,落实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承担直接责任,确保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使用合法、合规,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采购实施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原则上要通过学校的管理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条线上采购流程
(一)申请。

用户根据教学、科研、办公等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登陆管理平台选购所需低值易耗品。

完成选购后提交订单,提交订单审核前必须准确填写经费名称和经费代码,并确认该经费预算足额。

(二)审批。

通过管理平台采购的订单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采购实施。

单笔订单金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
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下单;单笔订单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采用竞价方式并签订采购合同。

(四)验收。

供应商完成配送后,单笔订单金额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由用户自行验收;单笔订单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三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通过后,在管理平台中确认验收,并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相应验收凭据。

(五)结算。

完成验收环节的订单,用户凭发票及系统打印报账单办理支付手续。

单笔采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提供纸质合同。

(六)归档、公示。

统一结算后,整理采购信息归档留存,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将采购信息在校内公示。

第十一条线下采购流程
(一)申请。

如管理平台上无同种品牌规格型号的商品出售或管理平台上同种品牌规格型号商品的价格高于线下价格的,用户可以在管理平台提出线下采购申请。

申请时应录入项目预算、名称、数量、询价材料、拟购置供应商名单等信息。

(二)审批。

单笔采购金额低于2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由用户直接在管理平台上备案;单笔采购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后实施采购。

(三)采购实施。

线下采购须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

其中,单笔采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项目须做好比价记录;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提供三方报价材料并签订采购合同;无法提供报价材料的,需要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四)验收。

供应商配送完成以后,单笔订单金额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由用户自行验收;单笔订单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三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通过后,在管理平台中确认验收,并根据管理平台要求上传相应验收凭据。

(五)结算。

完成验收环节的订单,用户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凭发票及系统打印报账单办理报账手续。

单笔采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提供纸质合同。

(六)归档、公示。

统一结算后,整理采购信息归档留存,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将采购信息在校内公示。

第四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不统一设置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各二级单位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出入库登记制
度,建立库存台账,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监督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发展规划、教务、科技、财务、资产、监察、审计、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体系,不定期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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