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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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保管,保障档案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落实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档案培训、宣传和检查工作;
(四)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等参建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等各个环节的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二)建设项目审批、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的文件、资料;
(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
(二)编制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
(三)编号管理,实行统一编号,确保档案管理有序;
(四)规范命名,采用规范的档案命名方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建设项目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
(一)实行档案室(柜)集中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建设项目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档案利用者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知识;
(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
(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毁、丢失档案。
第五章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档案的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销毁清单,明确销毁档案的范围、数量、原因等;
(二)报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在监督下销毁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