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水运工程质量报监”办事指南相关内容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水运工程质量报监”办
事指南相关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水运工程质量报监”办事指南
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原“水运工程质量报监”(0950)审批事项调整为“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报监”(0950),现将调整后的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报监办事指南(0950)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附件
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报监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水运、公路等工程质量报监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报监(0950)
分项名称:
(一)水运工程质量报监
(二)公路工程质量报监
三、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2月13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
2、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
5、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
6、工程质量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
7、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三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自收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水运工程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5月8日颁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
2、审批权限:
负责本市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含洋山深水港区)。
(二)审批内容
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报监。
(三)法律效力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四)审批对象
进行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工程设计文件已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岸线使用许可证。
(三)施工、监理已招标确定。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五)施工现场工程未开工。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
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申请人应当至少在施工许可申请之日前30天向市交通工程质监站申请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报监。
(二)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三)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水运工程15个工作日;公路工程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
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
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
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
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
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2、网上预受理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网址:/wsbs/yslsx/ “网上预受理”栏。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投诉12319
(三)网上投诉http://
(四)电子邮件投诉E-mail:******************.cn
(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3A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120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
适用一般程序。
(一)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市交通工程质监站经实地核查和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二)适用情形
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报监。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网站(/)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