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二次(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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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 • 民商分立:民法典之外又有商法典, 商法典作为民法典特别法,两法典 并存 • 民商合一:民法典之外无商法典, 各种商事单行法作为民法典特别法, 只有一个法典
• 下节课课前阅读内容:教材290 页以后,44-52页,57-64页
• 公元130年,罗马哈德良(Hadrianus)皇 帝任命法学家尤里安组织委员会编纂现有 的裁判官、市政官告示,颁布并加以固定, 即《永久敕令》(Edictum Perpetum), 从而终结了罗马裁判官法的发展
2. 中国大陆民法的法律渊源
•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12页:(德国) 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文件)和习惯法 • 盖斯旦《法国民法总论》185页以下:(法 国)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文件(包括国际条 约)、判例、习惯法、学说
民法的渊源和体系构造
2013年3月6日
一、民法的渊源
(source of law/Rechtsquelle)
1. “法律渊源”的理解 • 西塞罗《论法律》:fons juris • 教材25页(通说):所谓民法的 法源,是指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 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
• 狭义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存在的表面 证据 • 广义法律渊源是指一切法律命题的 表现形式
2. 判例资料(“判例”)
• 荷花女案
3. 法学论著(“学说”)
• 盖斯旦第505页:“学说观察法律 制度,但同时,它也是其中的一部 分,因此不仅它的看法不是中立的, 而且可能更主要的是,它作用于法 律制度,并以它的看法来改变法律 制度。”
4. 社会习惯(“习惯法”) • 教材第28页(通说):习惯确实 存在;人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法 规未规定;不悖于公序良俗;立法文件(“制定法”)
• (1)法律(是否包括宪法文件?) • (2)行政法规、地方性立法(是否包括部门和地 方政府规章?) • (3)有权解释(包括司法解释等法院裁判指导文 件) • (4)国际条约(限于涉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1月4日起施 行)
1. 三编制(法学阶梯式)
• 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四编:(1)关于人; (2)关于物(物权和遗嘱继承);(3) 关于物(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 债);(4)关于诉讼 • 查士丁尼版《法学阶梯》删去诉讼,而将 私犯之债的内容分出构成第四编
• 1804年法国民法典: • 第一编:人,包括民事权利、国籍、身份证书、 住所、失踪和死亡、婚姻、子女、收养、侵权、 未成年和成年监护、亲密关系民事协议和同居等 • 第二编: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教材上表 述为限制),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各种他 物权 •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契约、 准契约、侵权与准侵权、优先权与抵押权等内容
不属于中国现行民法渊源的: • 1. 法理 • 2. 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
二、民法的体系构造
•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62-63页:形式 理性的法律有五个特征:(1)任何具体的法律都 是将抽象的法律命题适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势”; (2)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能够通过法律逻辑的 方法从抽象的法律命题中推演出具体的裁决;(3) 法律必须是“完美无缺”的法律命题体系,或者 被当作是完美无缺的制度;(4)不能以合理的术 语从法律上构建的问题,也没有法律意义;(5) 人们的每一种社会行为都是对法律命题的适用或 执行,或者是侵权(疑为“违反”)
• 现今已改为五编
2. 五编制(学说汇纂式/潘德克顿式) • 1900年德国民法典、1898年日本 民法典 • 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 承法 • 又分为萨克森式(物前债后)和巴 伐利亚式(债前物后)
• 五编制的特色:提取公因式,设立 总则编
3. 对三编制和五编制的评价 • 体系化法典化思想的实质:限制可 能加入法律推理过程的理由数量和 范围(思维经济原则) • 主要推动力:法律院校中课堂集中 讲授知识的教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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