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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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1. 引言
本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方(以下简
称“特许经营方”)与城市供热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服务方”)签订。
本协议旨在
明确特许经营方与服务方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市民的供热需求得到满足。
2. 协议内容
2.1 特许经营许可
特许经营方将获得在本城市范围内提供供热服务的许可。
特许经营方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运营。
特许经营方应具备相关供热技术和设备。
2.2 服务范围
服务方将通过特许经营方提供供热服务给市民。
服务方需确保供热设备和管线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按照约定时限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
2.3 服务质量
服务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以提高供热质量。
特许经营方有权对服务方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2.4 价格管理
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需按照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公平合理地制定供热价格,确保市民能够支付合理的供热费用。
同时,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应向市民提供透明的价格信息。
2.5 信息公开
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应向市民公开供热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供热设备的性能参数、供热费用的计算方式、供热服务的投诉渠道等。
2.6 投诉处理
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应设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市民的供热问题和投诉。
特许经营方有权对服务方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7 合作与保障
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应加强合作,共同维护供热设备和管线的正常运行。
特许经营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包括设备维护和安全操作等方面。
2.8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可以在协议到期前六个月开始续签协议。
3. 协议变更和解除
3.1 协议变更
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内容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3.2 协议解除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有权解除协议:
•特许经营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
•服务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协议义务。
3.3 协议解除后处理
协议解除后,特许经营方需停止供热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设备移交。
服务方需做好设备接收工作,并确保市民的供热需求得到满足。
4. 争议解决
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5. 责任承担
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协商确定补充条款,并以书面形式追加到本协议中。
7.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特许经营方与服务方之间的供热特许经营业务。
以上为《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请特许经营方和服务方遵守协议内容,共同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的供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