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免疫接种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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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准备药品、器械:75%乙醇、95%乙醇、 镊子、消毒棉签、酒精灯、小型煮沸消毒器、 治疗盘、体温表(肛表或口表)、甘油、听诊器、 注射器、压舌板、血压计、1:1000肾上腺素 针剂等。 4.5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 采取各种方式,如发通知单、广播、电话、口 头或预约等,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通知应 包括接种对象的姓名、接种日期及地点、疫苗 名称、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2联合免疫和同时免疫:应使用安 全、有效的联合疫苗,如百白破、麻 腮风疫苗等,卡介苗、百白破、脊髓 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可 同时接种,不同疫苗注射在不同部位, 但一次免疫不能超过3种疫苗;严禁 将不同疫苗混合于同一注射器中注射。
4.接种前的准备
4.1确定接种对象 4.1.1根据我省儿童免疫程序,确定应接种对象, 包括上次未接种对象、本次新增接种对象和流动儿童 漏种对象,按“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卡”和“浙江省 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册”要求,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 册。 4.1.2准备登记册、统计表,清理接种卡、册,根 据接种记录核实接种对象,选出接种对象卡片(或抄 写名单)。 4.1 .3主动搜索发现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 的接种对象。发现后填写“浙江省流动儿童免疫状况 调查及接种登记表”
3.1浙江省儿童免疫程序表
年龄 卡介 苗 出生时 1足月 一针 乙肝疫 苗 第一针 第二针 脊灰疫 苗 疫苗名称 百白破 麻疹疫 苗 乙脑疫 苗 流脑 疫苗 甲肝疫苗
2足月
3足月 4足月 5足月 6足月 8足月 1岁 1.5-2岁 2-3岁 4岁 7岁 第三针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一针 第二针 第三针 第一针 第一针 加强 加强 加强 (白破) 加强 加强 加强 加强 一针 一针
第二章 接种实施
1. 接种实施步骤 接待儿童家长→核实接种对象→询问儿 童健康状况→接种疫苗→记录和预约→ 观察接种现场→统计报告随访
2.现场组织
2.1接种现场(接种门诊或固定接种点)应张贴 必要的宣传画,开展接种的疫苗应注明接种 禁忌症和可能出现的副反应。 2.2同时接种几种疫苗时,应按接种对象的 不同,分室或分台接种,现场要有醒目的疫 苗接种标记,避免错种、重种或漏种。 2.3在预检室热情接待儿童家长,向家长说 明接种疫苗的目的、接种后可能出现的一般 反应和注意事项,回答家长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其 他
1.接生单位对无禁忌症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4 小时内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填写接种登记卡 (一式三联,第一联接生单位存根,第二联报 送新生儿居住地接种单位,第三联交新生儿 家长),同时告知家长在1个月内到居住地的乡 级卫生院领取预防接种证。有禁忌症的新生 儿应暂缓接种,并告知家长,同时做好记录, 必要时请家长签字认可。第二、第三针乙肝 疫苗由乡(镇、街道)卫生院接种门诊实施接种。
计划免疫接种实施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省计划免疫工作,依法实施预 防接种,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全国计 划免疫工作条例》、《计划免疫技术管 理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接种组织与接种前的准 备
1.接种的服务形式 1.1开展以乡(镇、街道)卫生院或防保 机构为单位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大的 乡镇或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可设下一 级固定接种点;城市、城镇实行按日、 按周、按旬接种,农村地区实行按月接 种,有条件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 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全 省使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 证”,儿童出生后,城市在1个月,农村在2 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建立 预防接种证、卡,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 托、入园、入学制度;寄居本地的流动适龄 儿童必须由寄居地的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 证、卡;寄居时间3个月以上的列入计划免疫 考核范围。
4.3.1预防接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 要严格执行消毒回收(销毁)制度,严禁再次使 用。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使用玻璃注射器时, 要严格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制 度。接种器材的消毒要用压力蒸汽灭菌法, 填写“浙江省预防接种器材消毒登记表”。 4.3.2接种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皮肤消 毒时先确定接种部位,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 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皮肤不清洁应进 行清洗;再用无菌棉签蘸75%乙醇,螺旋式 的由内向外消毒接种部位皮肤,涂擦直径 ≥5cm,消毒区不能用手触碰。
4.接种疫苗
4.1疫苗使用 4.1.1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名 称,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 染、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 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 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4.1.2疫苗应避免受到阳光直接照射,使用 前方可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 藏容器的次数,开后应及时关严。 4.1.3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 摇匀,疫苗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 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 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
4.3准备和消毒接种器材
4.3.1按应接种对象人次数的1.2倍准备三 证齐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经济条件较 差的农村地区可选用严格消毒过在效期内的 玻璃注射器。 4.3.2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时,使用前要检查 包装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具体按 “浙江省预防接种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处理 记录表”要求执行。 4.3.3准备和消毒喂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小 口杯、药匙。 4.3.4开展接种场所消毒,填写“浙江省预 防接种室紫外线消毒登记表” 。
5.整理接种现场
5.1器材清理:清点一次性注射器使用数量 并记录,针头与针管分离、消毒、毁形,最 后统一回收;将玻璃注射器洗刷干净,对损 坏和报废的器材做好记录,并随时增补。 5.2疫苗处理:启开安瓿而未用完的疫苗, 必须废弃。未打开的疫苗如冷藏容器内的冰 没有完全溶化,则做好标记,放入冰箱保存, 并于有效期内在下次接种时首先使用;如冷 藏容器内的冰已全部溶化,脊髓灰质炎疫苗 应全部废弃,卡介苗、百白破、麻疹疫苗和 白破二联做好标记,下次接种时先使用,并 仅限于使用一次
5.3清理核对接种通知单和接种卡,及时上 卡,并确定需补种的人数和名单,于下次接 种前补发通知。 5.4及时按规定填写各项报表,统计上报本 次接种情况和下次接种的疫苗需用计划。详 见“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月报表”和“浙江省 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月报表”。 5.5接生单位接种卡介苗和乙肝疫苗必须填 写“浙江省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接 种登记卡”,由办理儿童预防接种卡、证的 乡级卫生院负责接种人次数的统计上报。
4.3安全注射
4.3.3皮内、皮下、肌内注射法和脊髓 灰质炎疫苗口服法严格按技术规程操作。 4.3.4吸取疫苗和注射时,手不能触碰 注射器的针芯。 4.3.5无菌和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要 分开存放。 4.3.6接种卡介苗的注射器、针头要专 用。
4.4记录观察与预约
4.4.1接种完毕,及时在预防接种证 上正确记载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 疫苗批号及接种者签名。接种记录要书 写工整,不得用其他符号代替。 4.4.2接种完毕,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儿童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 观察有无接种反应。 4.4.3与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预约下次 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 疫苗的供应和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卫生部下发的《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及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监督。预防 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管理,统一供发。
2.疫苗需要量由乡级卫生院或防保机构的计 划免疫专职人员于每次接种开诊前1月上报县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需要量的计算公式 为[本月应种(基础免疫+加强免疫)人数]×每人 次剂量×疫苗损耗系数。疫苗损耗系数为卡介 苗2.0—3.0;脊髓灰质炎疫苗1.1—1.3;百白破 /白破二联1.5—2.0;麻疹疫苗1.5—2.0。 3.接种单位应在接种门诊开诊前3天携带冷藏 箱或包到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 取疫苗和冰排,并迅速返回。
3.核实接种对象和询问儿童健康状况
3.1接种前进一步核实接种对象和接种证,回收接种 通知单,检查儿童预防接种卡、证,核对儿童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 接种对象,接种何种疫苗。发现原始记录中儿童姓名, 出生年、月、日有误应及时更正。对不属于本次接种 的对象,要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2向家长或监护人详细询问儿童近期的健康状况、 既往疾病史、过敏史和接种疫苗的反应,必要时测量 体温和进行体检,凡有禁忌症的对象不予接种或暂缓 接种,并在预防接种证、卡上记录,做好家长或监护 人解释工作,必要时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认可。 3.3确认接种对象,发放接种凭证,告知儿童家长或 监护人凭证接种。
4.2领取疫苗
4,2.1根据本次各种疫苗的应接种人 数计算领取疫苗数量。 4.2.2准备冷藏包(箱)。 4.2.3到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办理领取疫苗的手续,按“浙江省生物 制品出入库(领发)登记表”(4)内容,做 好疫苗的领发登记。 4.2.4将疫苗放入装好冰排的冷藏包 (箱)内,带回接种单位,做到苗不离冰。
5.接种单位每季度对辖区内0—7岁儿童进行 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与整理,见“浙江 省0—7岁儿童人口变动登记表”,及时补卡、 剔卡、消卡(补卡指新生儿、迁入儿童及以前 漏建卡儿童的补建卡,剔卡指发现重复及外出 超过6个月的儿童接种卡剔除,消卡指死亡及 永久性迁出儿童的接种卡的消除)。 6.实施计算机管理的接种门诊不得以IC卡替 代预防接种证。 7.预防接种证、卡、册及报表的制作和管理 由省卫生厅统一规定。
4.疫苗运送至接种门诊时,应立即按照冷链要求的温 度放入冰箱。麻疹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应放在冷冻 室内;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剂、乙肝疫苗、风疹疫 苗等放在冷藏室内(温度2—8℃);注射用水一律冷藏于 冰箱的冷藏室底层。各种疫苗均应按品名、批号、效 期分别存放;接种门诊一般只能贮存1个月的疫苗用量。 冰箱放置正确,定期测温、记录,详见“浙江省冷链 测温记录表” 。 5.接种工作结束后,已打开未使用完的疫苗应废弃; 未打开但严格冷藏的疫苗应做上标记,放入冰箱,下 次先使用。 6.接种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做好疫苗的领 发登记,定期核查库存,清理过期、破损疫苗,办理 报损手续,做到苗帐相符。疫苗领发登记簿要妥善保 存备查。
2.儿童迁移时,由寄居地的接种单位将计划免 疫接种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并将接种 资料留底存查。儿童迁入时,接种单位要主动 向儿童索取接种证和接种证明。 3.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遗失 要及时补发;接种卡由接种单位作为档案长期 保存。 4 .预防接种证、卡要用钢笔填写,书写要工整 ,文字要规范,栏目要完整,卡证要相符,填 写日期要以公历为准。
4.2接种操作
4.2.1验收接种凭证,核实接种对象和疫苗。 4.2.2接种疫苗前上臂局部用75%乙醇消毒, 待干后再接种,不能用2%碘酊消毒。 4.2.3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接种剂量、方法和 部位接种疫苗。卡介苗要准确注入皮内,严 禁皮下或肌肉注射;脊髓灰质炎疫苗要看服 下肚,初免儿童由接种人员喂服,不能用热 开水送服,并做到一人一匙;含有吸附剂的 疫苗要采用肌内注射或皮下深部注射;麻疹 疫苗接种后,不要用酒精棉签按压或涂擦注 射部位。
1.2接种门诊或固定接种点要有三人 以上专业人员负责接种工作,成员相 对稳定,职责明确。 1.3对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和各种 原因未能如约接种的儿童,在免疫期 限内应采取各种方式给予补种。
2.接种人员
参加接种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 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 者乡村医生。能正确掌握接种对象,疫苗性 质,接种部位、剂量、方法和禁忌症,接种 反应判断、处理方法,安全注射的基本知识 和操作技能;并取得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的预防接 种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