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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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发[2018]6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7
【实施日期】2018.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政发〔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阜新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17〕59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调查目的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等情况,是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和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重要基础,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工作任务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