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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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概念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又称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是依照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认定后予以
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这一特别程序具有以下方面特性:
(1)适用对象特定。

这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2)精神病的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鉴定程序。

(3)处理结果特殊。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处理结果是将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送入专门的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性监管和强制性医疗救治。

(4)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作出决定。

(5)充分保障了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

2.意义
(1)有利于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2)有利于维护、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精神病的认定和强制医疗认定的规范化。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
1.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当同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适用的对象是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实施了暴力行为
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而且,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

(2)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并且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认定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

(3)精神病人存在着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依据2012年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安机关发现并启动
①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7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②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④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按照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发现并提起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并经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审查起诉结束时按照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发现并启动
如果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案件时没有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刑诉法第284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审理和认定程序
(1)管辖和受理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2)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①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

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④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开庭审理及裁决
对于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合议庭在审理之前,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在确定的审理日期到场参与审理,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审理。

①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做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b.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c.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a.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经鉴定确认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在这种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然后再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c.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第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直接作出处理,也可以作出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如果在人民法院的审理阶段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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