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司长对辅料的看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国际药用辅料安全应用、质量保证
及标准建立控制论坛(北京)上的讲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张伟
(2007年3月13日)
各位来宾、各位同行、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很高兴也很荣幸受会议主办者之邀请参加这次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SFDA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前来参会的国内外专家、同行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我国辅料事业发展的国内外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此,简要谈谈我国辅料管理的历史及我个人对今后辅料管理的一些看法。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用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药物制剂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这么说,没有辅料无以成制剂。

由于辅料在制剂中的含量大并且种类多,其质量好坏将会严重地影响药物的安全、有效。

由于辅料来源的多样性,辅料生产厂家的多元化以及人们对辅料的偏见,认为辅料应该是非活性成分、辅料应该不影响药效等,导致了我国对辅料的管理落后于制药行业对辅料的需要。

随着制剂学及生物药剂学的飞速发展,制药设备的更新以及不同性质药物对辅料的需求等原因,辅料已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磺胺酏剂事件的发生,使世界各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药用辅料的管理。

1988年1月20日,我国卫生部颁布了《关于新药评审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对新辅料的定义、分类以及申报各类辅料的资料要求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该文件规定,新辅料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办理,申报新辅料时,应同时报送加有该辅料的制剂资料。

如该制剂系已批准生产的药品,当加入新辅料后,若影响剂量、生物利用度或安全性的,须进行临床验证。

新辅料经批准后,发给证书及批准文号,对新辅料设定保护期。

在申请新辅料时同时报送的制剂,如系已批准的药品,当加入新辅料后,批准后给予该药品
一定的保护期。

这体现了我国对新辅料研究和应用的鼓励政策。

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了“药用辅料注册”,并将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2005年6月21日,国家局以“食药监注函[2005]61号”印发了《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在《药用辅料注册注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请注册申请人按照此要求申报资料。

该《要求》按新的药用辅料注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空心胶囊注册、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注册、药用辅料补充申请注册以及药用辅料的再注册等6个大项对辅料注册提出了申报资料要求。

《要求》基本上涵盖了我国辅料管理的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我们力争在《药用辅料注册注册管理办法》的起草中一并解决。

我想下面再谈一谈对今后辅料管理的看法。

辅料与原料药的种种差别,决定了辅料可采用与不同于我国对原料药的现行管理方式。

1、关于管理模式:根据不同情况,对辅料实行标准管理(或称目录管理)和注册管理等方式的混合管理模式。

据了解,迄今只有β-环糊精的一种衍生物,商品名为Captisol的物质是作为药用辅料而研发的,其他辅料都是在食品或化妆品行业运用后逐步在制药行业应用的。

现在使用的大多数辅料,同时也广泛并大量地应用于食品及化妆品行业,其生产企业绝大部分为化工厂、食品添加剂厂。

若对辅料全部实行注册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可能面对无辅料可用的局面,并且有些辅料也不必要进行注册管理,如色素、香精。

若对辅料统一实行标准管理,则可能出现较大的用药风险。

我们应根据辅料的性质、该辅料以往的应用经验、所应用的给药途径、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辅料的管理模式,对口服给药的辅料,若其已经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可以考虑实行标准管理,即国家发布或认可相关的质量标准,并规定其最大用量。

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并在一定条件下生产,即可允许使用。

对部分外用制剂的辅料,若其已经广泛应用于化妆品,我们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式。

对安全风险较高或用于注射剂的辅料则应该实行注册管理。

预混辅料是最近发展较快的一种新辅料,如包衣材料,直接压片的辅料,一
般用于固体制剂。

它一般由多种辅料经物理混合而成,只是发生了物理形态的变化,而未发生化学变化。

对于这中辅料,由于配方多、品种复杂,无法一一要求其建立质量标准。

但我们可能对其有如下要求:一是要求配方中所用的辅料必须是已经在药品中使用过的;二是使用剂量不超过其最大用量;三是混合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化学改变。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预混辅料,我们考虑实行备案制管理,即生产企业向我局提供类似于DMF文件的资料,以供备案审查。

2、关于辅料的定义、分类及相关的技术要求。

拟将新辅料的定义拓宽为在我国首次用作辅料以及改变给药途径及增大用量的物质。

理由如下:不同的给药途径对安全性的要求是不同的,例如:注射给药与口服给药对安全性的要求是不同的,若某种物质由口服改为注射给药就必须有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数据或文献资料;另外,以往用药剂量下该辅料对人体是安全的,但不能认为加大剂量后该辅料对人体仍然是安全的,此种情况就必须有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数据或文献资料。

故拟将改变给药途径和增加用量也定义为新辅料。

3、关于临床研究。

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给药途径进行综合评定是否进行临床试验,而不是硬性要求所有新辅料都必须提供临床研究资料。

食品添加剂以及化妆品基质分别用于口服和外用给药,以及经安全性评价后安全性很高的物质,结合其给药途径如果可以认定其对人体无害(例如食品添加剂用于口服给药应该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则可以免辅料的临床研究。

对安全性风险高、给药途径特殊的辅料原则上应该进行临床研究。

4、对实行注册管理的辅料,可采用谁生产谁负责质量的原则,药检所加强抽检;对实行标准认可管理的辅料,则可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质量的原则。

使用该辅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对购进的辅料进行检验,必要时可送相关的检验机构复检以确保其质量。

以上是我对药用辅料管理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我很高兴地看到这次会议将给我国药用辅料的管理提供很多建设性意见和有价值的参考,将极大推动我国辅料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最后,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