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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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
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07.07.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发改委(粮食局)、省军队粮油采购供应站、省粮油检测防治所:为维护粮食收购和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大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7〕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及从事粮食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主体备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涉粮企业和经营者均由粮食收购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工作目标
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备案专项监督检查要努力实现“四个结合”的工作目标:
一是专项监督检查与宣传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营造全省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二是专项监督检查与建立粮食经营信用体系相结合,全面掌握辖区内涉粮企业和经营者基本情况,建立州(地、市)、县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档案,逐步建立信用档案,推进粮食经营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可以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四是专项监督检查与促进粮食行政执法相结合,通过专项监督检查,积累工作经验,锻炼执法队伍,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二、专项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收购主体提供的申请许可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检查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无涂改、出借、出租、倒卖等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收购粮食的行为;
(二)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扣价扣量办法;
(三)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和粮食生产者支付售粮款,有无代扣、代缴各种费用的现象;
(四)检查经营主体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五)检查经营主体是否建立了经营台帐,台帐的填写是否规范、真实;
(六)检查经营主体是否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报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复查,省粮食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先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自查工作,按照专项监督检查的任务、目标和内容对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收购活动和粮食经营备案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自查工作结束后,总结自查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自查结果。
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并在复查工作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将专项监督检查总结上报省粮食局。
专项监督检查期间,省粮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这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从2007年7月31日起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四、几点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是今年下半年全省粮食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
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出详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行政执法的重心,要按照工作安排,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适时启用粮食流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市场监管的意见》(青粮行〔2007〕71号)要求,主动与当地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发起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三)依法监管,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
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处罚程序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防止执法中的违法现象,形成依法监管、依法处罚、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局面。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