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安府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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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安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安府发〔201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覆盖、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我市进行例行督察、《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颁布实施问责的三个第一年,为进一步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规范土地管理批、管、用各个环节的行为;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从严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依法用地,集约用地,严格执行15号令,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端正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土地监管督查力度
各县区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学习。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查监管力度;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积极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措施,主动作为,规范作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实现土地利用和管理规范化、程序化运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保住18亿亩耕地的重大意义。
认真、全面地梳理土地执法监管处罚不到位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促进联合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依规办事。
对涉及土地违法的,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没收或拆除的坚决
没收或拆除,该处理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联系,对于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及时报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权威,开创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双赢”的新局面,营造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合法用地的良好氛围,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加大建设用地的报批力度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划用地,实行用途管制,所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违规用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计划用地,合理安排各行业用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
(三)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上门服务,搞好建设用地预审,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落地。
(四)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双保”(保增长、保红线)目标。
(五)各县区要在上年度对第二年的用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待省的用地计划下达后,立即组织建设用地报件,不要等到每年的下半年才开始报批土地,避免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的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供地管理,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及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时完善建设项目供地手续。
避免未供即用的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二)进一步严格地价管理,各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00号)等相关规定。
(三)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促进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应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8〕9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责任网络,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对改变用途、非法转让、破坏耕地、少批多占和非法占地的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
对已供应项目开、竣工的情况及时进行督促,加强批后监管,对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申请延期动工建设时,须先审查核实项目可行性及资金的落实情况后,报国土资源局部门审核,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核发《同意延期动工建设书》,并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动工和竣工期限、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逾期未动工建设由政府无偿收回等。
收回不能继续投资建设的闲置土地。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力度,对确没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投资建设的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有效开发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71号)进行处理。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置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严控土地违法行为,准确掌握土地利用新动向,经研究,决定建立制止和查处安顺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有市监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相关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各县区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查处的情况,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整改违法问题;研究土地违法行为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六、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完善相关部门职责
在土地联合执法联动中,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对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的清理查处及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工作。
综合协调各部门的行动。
(二)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中的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或指导对违法当事人的纪律处分。
(三)城乡规划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对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是否有规划手续,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摸底清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指导对违法建房的拆除工作,对违法占地建房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对违法占地建房是否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清理、查处。
对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违法占用林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清理查处。
(六)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维护对违法占地建房拆除中的正常秩序,使拆除工作能安定有序开展。
(七)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对违法建房是否违章建筑的清理及拆除。
(八)其余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占地建房的人和事予以清理查处。
(九)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互相协作和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在拆除违法违章建房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置。
在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可能涉嫌违法违纪时,按照15号令的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