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道路工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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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道路工程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我公司承担某市政道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该项目道路全长3630米,新建桥梁2座、板涵5座,道路两侧新建排水管道,由某市政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中标价2232.8万元,计划工期160日历天,该项目于2010年7月份开工建设,2011年5月份竣工,由于设计单位未进行地质勘探,图纸只明确了沟塘的面积,招标时对现场清淤工程量估计不足,造成开工后清淤、灰土处理及外购土方等工程量增加较多(现场工程量均有测绘数据)。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沟塘回填5%石灰土工程量为895.4m3,投标单价为92.88元/m3,该项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合计为83164.75元。

现场测绘的沟塘回填5%石灰土工程量为79411.9m3,承包人要求对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执行投标文件的原有单价,主张该项清单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合计为7375777.27元。

该工程的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年版)。

由于承包人5%石灰土的投标单价远远高于市场价,承发包双方对增加5%石灰土工程量结算单价存在严重争议。

【争议焦点】
施工单位意见: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工程量的增减应执行投标文件的原有单价,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增减应按投标文件的单价结算。

建设单位意见: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报价,增加沟塘回填5%石灰土工程量的投标报价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应按市场价重新确定沟塘回填5%石灰土的单价。

【问题分析】
1、计价规范工程价款调整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关于工程价款调整4.7.5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本案中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为895.4m3,现实际发生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为79411.9m3,变化幅度高达在86倍,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达33%,远远超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调价界限,按规范的要求应进行综合单价的调整,应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本案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
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增加的工程量应“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承包人未及时提出新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也未及时与承包人对增加如此多的工程量另外签订补充协议,未就综合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仍继续施工至工程完工,最终造成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阶段意见不一。

针对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均存在不足的情况,本着风险共担、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的规定,按如下原则结算:
(1)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部分,按原投标报价执行。

895.4m3×110%×92.88元/m3=91481.23元
(2)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口径执行整个工程投标报价的下浮幅度,确定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该清单标底单价59.03元/m3,下浮率36.88%,新的综合单价为37.26元/m3。

(79411.9-895.4×110%)m3×37.26元/m3= 2922167.82元
该项清单最终结算额为:91481.23元+ 2922167.82元=3013649.05 元,与原承包人主张的结算价7375777.27元相比,减少了436.2万元,为业主节约了建设成本。

【结语与启示】
通过此案例的分析,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

1、设计阶段:工程图纸设计前应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准确掌握地质资料,提供相对准确的工作量,尽量减少工作量的偏差。

2、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阶段:加强对项目现场勘察,对现场可预见的有可能增加的部分工程量进行适当预估,尽量减少清单工作量与实际发生量的偏差。

3、招标阶段: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要明确对单项清单报价和措施费具体评审办法,对不平衡报价的扣分办法等进行细化,评标时要对投标报价的各个清单单价进行详细评审,特别是对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清单项目进行重点评审,有效控制投标单位的不均衡报价。

4、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应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对工程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等较易发生争议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解决办法,减少合同实施过程中纠纷的发生。

5、合同实施阶段: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因素,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既利于双方对施工成本及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又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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