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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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社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临
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三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维护人社部门形象。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或无故缺勤。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传播。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参加部门会议和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各项业务,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实行考勤打卡制度。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填写《外出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年假等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分。
第十七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